獲賠近6万元,判決依据是其在廣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滿一年
■新快報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方麗敏 通訊員 荔法宣
45歲的江西農民漆某在去年的一次車禍中受傷,后被鑒定為9級傷殘。漆某在廣州謀生多年,在追索傷殘賠償金時他要求按城鎮居民賠償標准賠付。這一訴訟請求獲得了荔
灣區法院的支持。如果按照農村居民的賠償標准,漆某獲得的賠償將縮水2万多元。
車禍致殘農民狀告廣駿
2005年9月7日凌晨2時,在廣州六二三路蹬人力三輪車的漆某和一輛廣駿出租車相撞,漆某當場受傷,送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至今共花醫療費9万多,其中廣駿旅游汽車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駿公司)支付了4.5万元。
經交警大隊認定漆某与肇事司机周某對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保險公司是事故轎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人。
漆某因此將周某、廣駿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某、廣駿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5万余元,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賠償殘疾賠償金5.9万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万元。
住滿一年按城鎮居民標准獲賠
而被告廣駿辯稱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准4365.87元計算。
法院審理后,根据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鑒定,結合該案原告為非机動車駕駛人,被告周某為机動車駕駛人的情況,确定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的40%,被告周某承擔賠償責任的60%。
因漆某提供了其在廣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滿一年以上的證据,故計算標准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即2005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計算。
最后,法院判決周某向漆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等各种費用共5.6万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廣駿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的主審法官是民事庭副庭長何建雄告訴記者,廣東省高院在2004年底下發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
(倩茹/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