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專家梁智廣州調查“洋快餐”違法用工現象時表示
3月28日以來,本報獨家報道了麥當勞、肯德基和必胜客等“洋快餐”企業違法、違規用工的情況。面對各方質疑,“洋快餐”方始終以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不适用《勞動法》為由回應。挺身而出宣布要為“洋快餐”員工維權的勞動法專家梁
智律師表示,“洋快餐”的這种說法只是對中國法律的錯誤理解。就此問題,昨日他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專訪。
■新快報記者 曹晶晶
五類人員不受《勞動法》規范,但不包括在校生
記者:現在勞動行政部門對麥當勞、肯德基的調查遲遲沒有結論,法學界對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問題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這樣拖下去會不會不了了之?
梁智:要解決這個問題,還得在理論上正本清源。大學生是否屬于勞動者一直都存在模糊的理解。勞動部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個部門規章,它是對勞動法的一种解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有法律适用問題。規定了什么樣的組織是用人單位,即适格的用人主体,同時也規定了适格的勞動者。
《勞動法》和《意見》也明确了什么樣的人不在勞動法的規范之內,一共有五种人;第一种就是國家公務員;第二种是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三种是農村勞動者;第四种是現役軍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這五類人員是被嚴格限定為不受《勞動法》規范的,而在校學生并不包括在內。
法律關系的主体資格,不會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
記者:《意見》的第十二條是許多人認為在校生不是勞動者的依据,能談談您的理解嗎?
梁智:我認為這一條恰恰說明了在校生具備勞動者的主体資格。第十二條的表述是: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在分則有關簽訂勞動合同一章里規定的。這一章主要規定了怎么樣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有哪些內容。在這一章里特意把在校生拿出來了。
這樣規定有當時的時代背景。《意見》是1995年出台,當時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情況開始出現。這一條重點強調的是“不視為就業”。因為當時的大學生還是由國家畢業分配,如果把這种打工視為就業的話,就不分配工作了,實際上是設置了分配工作的障礙。勞動部的這個意見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而對大學生的這种規定不是限制和損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而是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即可以不簽,也可以簽。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体,怎么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這一條不僅不能證明大學生是沒有勞動者主体資格的,而且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体資格的。法律關系的主体資格,不會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資格要么有,要么就沒有。不管現在勞動部怎么解釋,從《意見》出台的時代背景到〈意見〉文意表達乃至立法,當年出台的《意見》就是這個意思。
記者:按您的說法,勞動部的規章被錯誤理解,執行錯誤了。
梁智:學生面臨就業困難和在上學時過重的經濟負擔的問題在這几年特別突出,大學生用工問題近几年也特別突出。對《意見》的第十二條,大家用得少,研究得少,粗略一看第十二條,好像是說大學生不是勞動者,這些原因造成了對法條認識的不徹底。
麥當勞、肯德基的這种做法沒有任何意義
記者:《勞動法》立法的傾向性向來都是理論界爭議的焦點,除了學界的激烈爭論外,資方的反應也很激烈。而保護和穩定外資投資的理念會不會影響到勞動部對“洋快餐”的處理?
梁智:這個問題你們得去采訪勞動部。
記者:“洋快餐”和員工簽訂的協議里都寫了不适用《勞動法》的條款,這些條款有效嗎?
梁智:這里涉及到勞務關系与勞動關系的區別。勞務關系是平等主体的約定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是既有平等的關系也有管理關系。麥當勞、肯德基在和員工的協議里約定不适用《勞動法》,是在逃避《勞動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但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但不能約定受哪部法律的調整。因此,麥當勞、肯德基的這种做法沒有任何意義。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