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勞動局解釋:1月1日到3月31日執行省的文件;4月1日之后執行廣州市文件,兩份文件內容一致
新快報訊(記者周繼堅王華平 實習生 張苗苗)
日前,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向社會公布了廣州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通知指出,除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外,廣州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執行省一類標准,為7.5元/小時;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執行省二類標准,為6.6元/小時。通知稱該標准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
鑒于去年12月底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已經向全省發布了全省首個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其中明确指定廣州市執行省一類標准,即7.5元/小時,相關標准從2007年元旦執行。那么,廣州市公布的“4月1日起執行”是否与省的規定產生沖突呢?記者昨天從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二者并無矛盾。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處長韓志榮告訴記者,省的相關規定從1月1日起執行,文件要求各市進行公布。由于各市需要經過市政府通過這個程序,所以廣州市公布比省的要晚。但韓志榮表示,但這不是說4月1日前廣州不執行省的規定。他說,廣州市肯定是按照省的規定從1月1日起執行7.5元/小時的標准(花都、番禺、從化、增城按低一類標准6.6元/小時執行)。
韓志榮表示,1月1日到3月31日,廣州市的相關標准可以援引省的文件來執行,而4月1日之后,則可以援引廣州市的文件執行,兩份文件內容是一致的。
(紫/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