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巍
最牛釘子戶事件以和解結束,輿論接近尾聲。昨天,《南方都市報》發表署名文章認為,法律成了輸家。
該文認為,在整件事情中,看不到大眾對法律的信仰,相反,顯示出大眾對法律信仰的矛盾。事實上,這由來已久,并非只在此事件中得到体現,更何況,大眾對法律缺乏信仰,該反思的是法律而不是大眾。
而對于楊武夫婦順利得到賠償的結果,作者認為,起作用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媒体介入的結果。在這一點上,我們當然承認。
但是,這樣我們就可以斷定法律輸了么?我認為,法律并沒有輸。
開發商口口聲聲說要按法定程序拆遷,管理部門表示要依法處理。一部曾經連國家主席生命都保護不了的憲法,此時被一個公民反复手持著,不管如何,他最后還是為自己爭得了更多的利益籌碼,這難道不可喜可賀么?
楊武沒有“揚武”,他打出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標語。一個大寫的法,擺上了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雙方都表示自己是正義的代表,是法律保護的利益方、遵循的主体。這不又反映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么?
就算幌子也罷,打出的也還是法律而不是其它!合法性,至少在价值上得到了至上性与認同。
實際上,法律從來就不是以一個机械的僵硬的面孔在社會中運作。在法社會學中,馬考利曾提出一個“法律、自由裁量、交易”的命題,概而言之,法律不僅僅是法條的机械适用与遵守,法律本身有不明确、不完整的地方,有与社會需要相脫節的地方,真正在運用的“行動中的法律”還包括司法者、執法者的自由裁量以及他們与相關當事人在法律理解之下的交易。
當然,三者之關系是有爭論的,有人認為自由裁量与交易都是在法律的陰影下運作;有人認為實際起作用的法律本身是自由裁量与交易的產物,法律的運行是“交易陰影下的法律”。但是,不管如何,它告訴我們法律本身不可能在社會中得到百分百執行与价值無涉的統一适用。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美國允許控辯交易的存在,在合同法中,美國商業交易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只占极小比例,大量通過商業習慣解決,因為長期的關系比一場官司胜負重要得多;在美國的离婚案中,90%的也是通過私下溝通協商解決,不管是何策略与壓力,只有10%才通過訴訟解決。美國還曾因在憲法中頒布禁酒令最后執行不了而不得不廢棄的。
因此,在重慶此事件中,雖然法律并沒有發揮我們原先所設想的光輝作用,沒有樹立原先的高大形象,但通過三方的博弈,通過媒体的廣泛參与,通過專家、學者有關物權法、憲法、公共利益的評說,至少法律在我們心中又提高了一個等級,使我們對它產生了更深刻的認識,法律的啟蒙又提升了一個台階。
它教育了更廣大的后來可能被拆遷者,原來還有個物權法在保護著你,雖然它不盡善盡美;同時有一個庄嚴的聲音在我們耳邊回響: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斗爭!盡管它是私權利,盡管我們或許還要同時動用其它斗爭手段。
從這個角度說,在雙方博弈的權力之外,還是有法律存在的。就算以后再作交易,法律的籌碼力量也大了一分。(作者系廣州法律工作者)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