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企業、法律專家和勞動部門在法律解釋上持不同看法
新快報訊 (記者 周繼堅)大學生兼職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制約?記者調查發現,有關企業、法律專家和政府部門在法律解釋上的看法都不盡一致。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監總隊黃林琰總隊長在回
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國家法律對大學生兼職沒有明确界定,需要有關部門加強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會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确。
兼職打工已經成為不少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對于一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掙的錢可以負擔一部分的學習生活費用。
對于大量存在、由在校學生充當并且以小時計薪的員工,肯德基方面回應本報報道說,“在校學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職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職工范疇,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資標准制約。”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陳斯毅
學生兼職工資不應低于最低標准
今年1月,陳斯毅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只要是在規定之內,确實是按小時計酬且在同一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都要按照最低標准執行工資發放。對于學生這一特殊群体,陳處長說,如果是實習、見習,則不算非全日制用工;但如果是單純的兼職,學生也屬于普通勞動者了,要按照規定發放工資。
中國勞動法理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魯英
大學生打工應受《勞動法》保護
魯英表示,除去實習和見習的情況,在校大學生只要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就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受《勞動法》保護,理所當然也适用廣東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對于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魯英認為這一規定沒有對已經成年的大學生個人的人格給予重視,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更不利于保護兼職打工的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且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應該修改。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
麥當勞肯德基与受聘人員都受《勞動法》保護
就麥當勞、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崗、內退、已經退休人員或在校學生不具備法律關系主体資格”的說法,梁文永表示,判斷麥當勞、肯德基与員工是屬于何种法律關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規定說法為依据,而必須考察其具体的、真實的法律關系的內容。麥當勞、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崗人員、內退人員或在校大學生等員工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就應無條件遵守《勞動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關最低工資標准的規定。
上海勞動部門
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保護
就本報報道廣州三家“洋快餐”涉嫌違反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准等問題,上海有關媒体報道稱,上海勞動部門就此問題表示,在讀學生兼職的就業形式,不在《勞動法》調解保護范圍內,因此只能以餐廳和學生的相互約定為准;而非在讀學生的小時工資待遇則必須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業內人士解釋說,根据《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如果是在讀學生勤工儉學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業約定的薪酬工時,而且,企業不需要為打工的在讀學生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
(侯穎/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