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擇校費非學費,校方接收其為正式學生就意味著協議履行完畢
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通訊員 天法宣)18歲的高中生小林(化名)中途退學,向廣州市第四十七中學索要剩余兩年的擇校費2.6万元。近日,天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擇校費不是學費,小林交費后已經獲得了進入該校學習的机
會,遂判決駁回了小林的訴訟請求。
學生:校方應返回2.6万
2004年8月10日,小林一次性向學校交納了4万元擇校費,2005年8月小林因個人原因退學。在要求學校退還剩余兩年擇校費被拒后,小林把學校告上了天河區法院。
2006年2月28日天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小林的律師認為,高中教育屬非義務教育,省級重點中學在完成國家規定的班額及招生計划的前提下,可按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實行以“學生繳費為主,國家适當補貼”的辦法收取學費。因此,擇校費的性質是學費。隨著小林的退學,合同關系解除。校方收取擇校費的三分之二即26666.67元因沒有履行教育培育的義務而繼續占有,屬于不當得利,因此應當予以返還。
學校:已繳財政不能返還
學校認同其与小林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但認為小林為獲得在該校的學習資格而交納的擇校費,与學費是不同概念。在小林就讀該校后,這种合同關系已經結束。學校對小林的退學沒有任何責任,因此不需要退還擇校費。
學校還引用有關“擇校生管理”的相關規定,指出擇校生是因自身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學校就讀的高中學生。因為擇校生增加了就讀學校的教學負擔,除交納正常費用外,還應一次性繳交擇校費。擇校費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因此,擇校費的用途是一次性投入的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進行統籌有50%返還給招生的學校,用于改善就讀學校條件的,其余部分統籌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學校,這种特殊的用途導致擇校費是不能返還的。
法院:擇校費不是學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擇校費的目的和性質問題,而不是涉及學校和學生在校生活、學習等方方面面的教育服務合同問題。小林交擇校費的目的是進入該校就讀高中,而學校接收小林為正式學生的條件之一即是小林一次性交納擇校費。
從雙方在交納擇校費一事上達成的協議目的看,小林交擇校費后已獲得了進入該校學習的机會,而學校收取擇校費后也接收小林為正式學生。至此,這一協議已實際履行完畢。況且,按照廣州市物价局的規定,省市級普通高中的擇校費為40000元/人,入學時一次性繳交。因此,學校的收費標准符合相應規定。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小林的訴訟請求。
(夏天/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