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政府要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實施救助
●公檢法机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設立專門机构
●學校、幼儿園等應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
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据新華社電 昨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在二審稿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校園周邊不得開网吧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网上网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政府救助流浪乞討未成年人
草案明确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据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學校應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儿園、托儿所應當根据需要,制定應對各种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体罰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幼儿園、托儿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体罰、變相体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夏天/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