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實行懸賞制度破解執行難,獎金額可達舉報財產變現所得的一半
新快報訊(耀文)深圳市兩級法院20日開始實行懸賞執行制度,對于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等類型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懸賞執行,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支付,獎金數量由申請執行人确定,最高可達舉報財產變現所得的一半。
据介紹,法院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日趨嚴重之勢,到2005年為止,深圳地區的自動履行率僅為12.3%。這說明,愿意自動履行債務的人越來越少,賴債人則越來越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表示,推出懸賞執行制度,鼓勵廣大群眾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助于及時發現賴債人惡意隱匿的財產,加快法院判決的執行。有關舉報的財產線索查證屬實后,法院將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者將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者則將依法采取刑事處罰措施。
根据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頒布施行的規定,三大類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請懸賞執行:一是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提供的財產狀況不足清償全部債權的;二是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案件;三是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有隱匿轉移財產嫌疑且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的案件。
舉報人只要滿足下列几個條件就可領取懸賞金:所舉報的財產線索必須是真實的,舉報的財產具有可執行性;舉報的財產不屬于申請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法院或其他机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圍;舉報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財產線索。
(觀宇/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