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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与創新的社會成本
金羊网 2006-11-20 09:54:13

專家主題論壇:《5年之痒———WTO背景下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

徐瑄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

關于這一點,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僅僅是接納了具有國際水平的“外殼”,制度的“形似”并非表明我們同時擁有了支撐這些制度的社會基礎。在強大外部力量催生下的制度,注定了這一"早產儿"具有社會營養不良的先天不足。

入世以來,中國嚴格執行加入WTO時所簽署TRIPS協議,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已經建立了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体系。

但是,因為缺乏立法指導和法律框架的支持,這個規則的運行狀況并不是很好:在高保護知識產權的口號下,“先占先得”的知識產權擁有者大部分是國外的跨國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和國際壟斷集團。中國企業不僅在國外申請專利、商標的很少,就是在國內也不是很多。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沒有覺醒,知識產權觀念存在誤區,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和質量都不是很高。而國外以知識產權為壟斷工具的企業,則對國內企業和市場展開了猛烈的封殺和進攻———几乎大部分高新技術產業都收到了侵權索賠的律師函,中國企業的運營狀況缺乏安全的保障,處于大企業圍攻下艱難生存的境地。

知識產權既是對個人創造性成果(智慧產品)的保護又是他人對獲取自己創造性成果的限制,因此,知識產權使個人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出現緊張狀況———如果彼此限制過多,就都無法達到獲取知識的目的;如果都不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就沒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創造性成果貢獻社會。因此,既要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又要避免過分保護和過高保護所造成的對獲取彼此獲取知識的限制,是知識產權立法技術中很難解決的問題。

從社會整体角度看,知識產權和社會的創新成本之間也存在這樣一种矛盾和對立的關系:如果一個社會不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就使知識效用無法發揮最大化:知識的高度發展和普及發展需要知識產權激勵;如果一個社會過高保護知識產權和過度限制公眾對知識獲取的自由,就會增加社會成本,并從根本上妨礙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

知識產權的市場价值量就是一個社會的創新成本:如果社會創新成本過高,就不能也無力實現創新;如果不承認創新成本,就不能使整個社會建立促進科技進步的激勵机制。因此,知識產權要實現社會創新的功能,還必須對整個社會創新的成本和收益之間進行均衡布局。

在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立法精神是尋求立法平衡。就是說,在全球創新型社會的建設中,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僅僅提供了立法指導,它要求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盡可能地根据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符合本國保護水平的知識產權法律体系。但在中國知識產權立法中,因為缺乏對TRIPS協議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完整認識和理解,僅僅在“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的原則下,把知識產權局限在傳統司法財產法領域內,忽視了知識產權立法的平衡責任,更加忽略了國家和授權行政机關在知識產權公共政策方面的立法平衡責任,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現了与中國整個社會創新成本和創新收益不均衡的狀況。

第一,增加了“教育成本”。本來在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下,為教育和學術活動、科學研究,有合理使用制度、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免費使用的制度。這個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創新成本。它對知識的傳播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比如,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不能以市場价格而應該以印刷成本來复制和傳播;教材和課本更不能任意提高价格,只能以成本或低于成本(政府補貼)來提供;為科學研究之合理使用,要求盡可能提供快速傳播和免費使用的最新科技成果信息,不能在最新科技成果信息的傳播上任意設立獲取限制等。總之,在知識產品傳播市場上,設立“免費區”和“保稅區”,才能維持整個社會創新成本和收益之間的平衡。但中國目前的狀況是,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旗號下,大量的文化作品以极高的市場价格進入市場,對學習必須品和消費品之間不做任何區分,導致公眾基本學習自由的權利因為支付高价格學習品的能力不足而失去了獲取高知識作品的能力和机會。“讀書破万卷,下筆如有神”,說的是,你讀一万本書,才能從事文學創作。而目前學習成本使一個人的支付能力和購買力恐怕不足500本,因此,個人創新水平和整個社會創新能力可想而知。各類學位證書的知識增量也可以推算,更可以推論,大學教育成功的几率是多少?

第二,忽視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談判中可以爭取的立法條件:英國和美國在建國之初的版權保護水平都是14年,14年后作品還有市場,再增加14年。這是和當時他們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本來應該把保護期限的年限作為談判的空間,爭取按照自己本國發展水平設立符合本國保護期限的立法權,并根据本國的經濟發展速度而不斷調整保護期限,以引導社會進步。但目前這個問題并沒有引起重視。

第三,忽視了行政權力在知識產權政策制定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知識產權保護是隨著知識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靈活開放的財產權体系,它需要行政机關制定符合本國實際情況和產業發展水平的公共政策,以引導產業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現在,行政机關的這個只能并沒有有效發揮,反而常常被國外大公司所利用,利用政府談判的方式保護自己知識產權,而不是平等地和中國企業通過司法訴訟解決侵權訴訟問題。

總之,知識產權不保護是絕對不行的,但如果知識產權過高地保護更是絕對不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必須在WTO框架下,爭取符合本國、本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立法空間,如此才能使中國社會的創新成本和創新收益平衡,從而使知識產權促進社會進步、技術創新和科學發展,實現知識效用最大化,并最終建設一個創新型國家。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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