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剛橋
方便自己不能排斥他人權利,在公民個人權利的剝奪上,是無法藉由“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來予以決定的。否則,就是“多數人的暴政”。至于行政机關,是沒有任何權力來分配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的,更不能以“便民”為由,為了一部分業主生活更方便,就去剝奪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廣州不少舊住宅樓未裝電梯,一些上了年紀的居民出行不便,遂希望自行出錢安裝電梯,這些電梯的報建遞到規划局后往往不獲批准。而廣州市規划局局長王東近日在一檔電視節目稱,《物權法》出台以后,有了新的規定,如今,只要2/3的居民同意安裝,規划局都將批准。(7月21日《羊城晚報》)
難道《物權法》又有了新變動?拿著新聞對照法律仔細閱讀,方知并非如王局長所言。報道中所稱的《物權法》新規,指明了是“第76條”。該條款中确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一項,也确實明文規定了上述事宜“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舊樓加建電梯既非“改建”,亦非“重建”,而明明是“新建”,如何能适用此條?
退一步說,就算舊樓新建電梯也适用這兩個“三分之二”。請注意,此處“三分之二”的范圍并不是指本棟樓,而是指整個小區。舊樓要新建電梯,必然擠占小區內的共有土地———而不是某棟樓的共有土地,除非該小區只有這一棟樓。根据《物權法》第72條,73條,小區內的公共部分(包括小區綠地、道路、過道等)由全体業主共有。
本來,一些低層住戶不同意加裝電梯,是再正常不過的權利主張。但在報道中,稱這种訴求“讓人啼笑皆非”的“有關人士”,法律意識若此,依法行政堪憂:方便自己不能排斥他人權利。在公民個人權利的剝奪上,是無法藉由“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來予以決定的。否則,就是“多數人的暴政”。
當然,不排除一些住宅樓內的業主在加裝電梯上有著強烈的需求,比如住在高樓層的老年人或殘疾人。但問題在于,業主購入物業單位時有完全的自由,既然家里有老人或殘疾人,為何不選擇一樓或選擇有電梯的物業?對那些在高層無電梯物業中居住已是既成事實的家庭,也可以通過置換、買賣甚至租房等方式去尋找适合自己需求的住處。少數家庭經濟确有困難又不方便采用上述方式改善居住條件的住戶,也應藉由政府扶助來予以解決。
毫無疑問,任何地方性規定都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加建電梯不僅面臨《物權法》的障礙,還往往影響到《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相鄰權”、“采光權”等。至于行政机關,是沒有任何權力來分配公民之間的民事權利的,更不能以“便民”為由,為了一部分業主生活更方便,就去剝奪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哪怕侵犯的只是在本住宅內占少數的業主的合法權利,也不行。
問題并不在于低層住戶不肯讓渡自己的權益,而首先在于——你沒有權力處分別人的權益,但卻有完全的權利處分自己的財產。期望通過剝奪低層用戶的合法權益來實現自己的“樓、命兩得”,确是個划算的想法,可惜法律注定不會支持。
即便廣州規划局的相關規定真的強行支持加建電梯,若不同意加裝電梯的少數業主選擇了尋求司法救濟來維護其共有權,法院是不是還得依照《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來裁判——其結果只會是支持這些少數業主的“采光權”、“相鄰權”或對電梯占地的共有權。難不成,到時還要法院來強制拆除這好不容易加裝上去的電梯?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