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蔚
有報道稱,河北省將立法禁止以帶有性內容或与性有關的肢体行為、語言、圖片、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扰。已經提請省人大審議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中規定,自覺受到上述騷扰的女性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机關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請公安机關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類似的立法并不新鮮,上海、江蘇等省市,早在各自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制定的《辦法》中,對此類事項做出過類似的規定。此次河北省做出相似規定,仍然得到輿論重視,一則緣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扰。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机關投訴”只有原則規定,缺乏具体細則,在執法過程中很難具体舉證落實;其次則是由于性騷扰現象有日漸增多之勢,卻鮮有被害人在相關訴訟中胜訴的案例。性騷扰的多發性与隱蔽性之間的矛盾,給深受其苦卻求助無門的受害人帶來极大的困扰。因此,任何有關反性騷扰的立法動向或司法實踐,都會再度引發輿論的關注。
總結以往經驗,性騷扰訴訟中,原告方鮮有胜訴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性騷扰行為發生的私密性、隱蔽性,与司法裁決需要的嚴謹證据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受害人(主要為女性)受到實際騷扰,感受到极大傷害,卻很難有可靠的手段收集證据,以作呈堂的證据。如在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扰案件中,某國企女職員控告其上司對其進行了性騷扰,但經兩個多月的審理之后,卻因證据不足而被駁回;2003年,北京雷女士控告上司對其進行性騷扰,并在其离職之后的一年多時間里,動用各种關系阻撓其尋找工作。審理結果雷某不但同樣因證据不足而敗訴,且雷某在媒体的筆下被暗示為無理取鬧或胡亂猜測。
鑒于傷害事實与舉證困難之間的悖論,某些西方國家在司法實踐中,有以原告主訴為證据,或要求被告自證無罪的傾向,以致有傳說稱,美國大學導師單獨指導异性學生時,都要敞開大門以備留下日后自證無罪的證据。
這种“舉證責任倒置”,以致有違無罪推定之嫌的做法,究竟對減少性騷扰現象有多少實效,或在其社會輿論及司法界帶來怎樣的影響,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在目前嚴格依法條定案的中國司法界,上述帶有創制判例色彩的變通,顯然不太可能出現。因此,在各地的《辦法》、《條例》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規定,細化為具体行為、語言,并盡可能提示被騷扰方留存可提供給法庭的證据。
如在河北省即將審議的《辦法》中,“帶有性內容或与性有關的肢体行為、語言、圖片、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扰”的規定,就符合上述特點。譬如以后若有女士收到“涉性”短信,并自覺因此而受到騷扰、傷害,便可以留下不刪,并以此為据,將騷扰者告上法庭。
事實上,早在2005年,重慶某小學女教師就曾以收到校長的淫穢短信為由,控告校長對其進行性騷扰。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据校長提供證据認定,校長确曾向原告發送過淫穢短信,但并未引起原告反感、拒絕,甚至認定原、被告之間還有“短信互動”,因此判定原告敗訴。如果沒有這樣的“意外”,該案件很可能已經成為以短信為證据的“短信騷扰第一案”。
無論如何,對于被害人(主要為女性)深受其扰,卻因舉證困難而很難得到救濟的性騷扰現象,從短信、圖片、网聊這些可以留存、提取證据,因而“抓得著”的騷扰方式入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騷扰者以警告和懲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性騷扰的泛濫。
從中國以往的司法實踐看,應在司法審判中給被騷扰的弱勢一方更多幫助,以使其得到更好的保護,也更有效地對心怀不軌者起到威懾和喝止的作用。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