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雨
名車又出新聞了,這次是寶馬———日前,在廣州白云大道一汽車銷售公司前開演了一出“老牛拉破車”的好戲。車主馬女士稱,花了70万元新買的寶馬車行駛不到兩個月,先后六次出現故障,自己因車在高速路上自動熄火而險些喪命!馬女士要求換車未果。(7月16日《羊城晚報》)
開得起名車,自然不同凡響,消費維權也迥异于普羅大眾:先砸砸奔馳,再羞羞寶馬……中國消費者可選擇的几种維權方式中,沒有這一項,然而實踐證明,這招鮮,吃遍天,往往一招見效。這見效的一招,來源于那不大管用的几招:
第一招:与經營者協商和解。如果商家早給換了,就不會有如今這出戲了。第二招: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協是社會團体,不具備強制等行政手段,商家不讓步,消協也奈何不得。第三招:提請仲裁机构仲裁,前提是必須与經營者有協議在先,仲裁部門才會受理。第四招,直接上法院,時間、金錢成本都不小。
可見,維權成本高企,即使是有錢人,面對商家也好似弱勢群体。不得不甚至習慣于用暴力和謾罵手段維權,反映出的是法律和制度層面的問題。如果要改變現狀,讓消費維權理直气壯,我們就需要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保障。
在制度构建上,首先應該強化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使它真正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可以增加定期向新聞媒体曝光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消費欺詐案件,披露不法經營者,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雙倍賠償之訴,監督法院審判程序等職能。其次,借鑒國外,設立專門的消費者保護机构。譬如將目前條塊分割、重疊的權限中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進行歸一整合,設立專門机构,依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授權,賦予該机构調查取證、扣押封存、處罰等行政權限。
從法律角度而言,之所以出現砸車事件,是因為缺少一部可以保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平均每3個人就擁有一輛汽車的美國,汽車消費糾紛雖然數不胜數,但卻從未發生過類似的砸車事件,這就是專門維護汽車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檸檬法”,明确規定了新車有哪些故障、在多長時間內、返修多少次而問題依舊,就是屬于“檸檬車”,就有權向汽車厂家索取全額賠償或者要求更換新車。反觀我國,汽車售后服務之所以頻頻為消費者詬病,与其法律風險相對較小、消費維權成本高企有很大的關系。
當沒有別的選擇的時候,极端方式可能成了最后的維權手段。砸車這樣的社會极端行為,一次兩次有效,然而未必次次有效,卻會同時使人們減弱了建立正常渠道的動力。長遠來說,更受傷的還是商家、行業和整個社會。因此,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在教育消費者合理維權的同時,從法律和制度著手,建立起消費維權的正常模式,讓消費維權擁有高效的合法渠道,形成社會的良性互動。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