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義昆
近日,中紀委發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洁自律“七項要求”适用〈中國共產党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据《解釋》,國企老總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党籍。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凱認為,該《解釋》填補了國企領域反腐的空白
。(7月16日《京華時報》)
這些年,國企老總以及職工高薪酬、高獎金、高福利和高補貼等現象備受爭議。在這种情況下,中紀委出台“七項要求”以加強党風廉政建設、遏制國企老總薪酬的持續增長,确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我們并不能因此將這“七項要求”的威懾作用無限拔高,上升到填補了國企領域反腐空白的高度——這种過于自信的想法,會讓我們對國企反腐的艱巨性失去警惕。
國企老總集經營、人財物等大權于一身,能隨意調動与分配大筆企業資金;雖然也有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部門,但常常形同虛設,最后導致“上級監督太少、同級不敢監督、下級監督不了”的混亂局面。于是乎,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等現象也便泛濫成災。在“皆大歡喜”、“法不責眾”等心理驅使下,党紀之類的內部問責机制常常無法發揮實際的效力。事實上,即便對國企老總自定薪酬等行為實施党紀處分,相比其獲得的實際利益,開除党籍之類的處罰則顯得微不足道。
對于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等現象,在刑法中有著明确的規定:國企負責人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擅自將公款公物分給各負責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分給單位人員的,按貪污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國企負責人利用職權或單位決策机构集体研究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按一定的方案分給單位人員,應按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遺憾的是,在刑法修改11年之后,私分國有資產罪這樣的刑罰卻鮮見施用,只出現在查處重大貪污腐敗案件時的數罪并罰中。這也就到導致了國企老總越來越肆無忌憚,自定薪酬等潛規則也便越來越泛濫。
党紀歸党紀,法律歸法律。在反腐倡廉中,党紀只是補充,法律才是根本。在我看來,國企反腐之所以越反越腐,關鍵原因在于有關部門在查處時常以党紀代替了法律。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法律越來越健全,党紀處分和行政問責等制度也越來越健全,但這些法律和制定卻并未形成合力,且一些法律并未得到徹底的落實、形同虛設——這才是國企反腐領域最大的空白。因此,要讓國企反腐等各領域的反腐敗取得實效,顯然不能過分依賴党紀處分的威懾力,關鍵是要全面激活相關法律:通過法律手段反腐的同時,輔之以党紀處分和行政問責,反腐敗才不會有漏洞。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