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杰人
近日,中紀委發布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洁自律“七項要求”适用〈中國共產党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据該解釋,國企老總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党籍。這一解釋,抓准了當前國有企業老總財經制度問題上的一些關鍵問
題,必然會深得民眾支持。
近年來,有關國有企業老總的薪酬制度,日益成為媒体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人們關心此事,有很正當的理由。一方面,國有企業的資產是全民所有,作為個人的企業老總,如何在這份資產的管理和運營過程中保持适當的個人利益,是很敏感的問題;另一方面,現在的确有不少國企老總的薪酬不正常,甚至有點儿离譜。
以某省為例,按照規定,現在國企老總年薪最高可達150万元,最低15万元,相差十倍之多,即便是最低的水平,也遠遠超過國家主席、總理的工資水平,更比作為國有企業管理者的國資委主要領導人的工資高出很多。事實上,這個數据只是國家規定的,在實際操作中,因為自己給自己定標准,不少企業遠遠超過這個標准。
應當承認,企業領導人的薪酬制度和國家机關的工資制度本無可比性,因為它屬于不同范疇的兩個概念。但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國有企業的薪酬制度又不得不被規制,道理很簡單,這樣的企業,不同于私有企業,也不同于股份制企業——它的資產來源是國家代表人民所占有的財產。而中國國企過去更大的一個弊端還在于,很多企業的薪酬制度,都以企業管理層自行制定,而不是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制定。這就相當于國企領導層自己給自己定工資,個中的不公正可想而知。
中紀委的這個規定,應當是一個強有力的制度,能夠規避上述弊端。但問題是,這個解釋,還需要細化操作的方案,才能得到執行。細化的內容,大体應當包括下述方面:
第一,既然禁止國企領導層自定薪酬,那就必須明确規定誰有權定薪酬。結合當前的情況來看,這一權利,應以企業的主管机构——國資委為主,吸收審計、紀檢、財政等部門的官員參加,同時,還應注意吸納工會的意見。
第二,國企領導人的薪酬范圍應當明确。包括工資、福利、獎金和其他一切以物資或貨幣形態支付的,由國企領導人享有或者消耗的資源和項目。
第三,必須由省級以上政府确定國企領導人的薪酬標准。這一標准應當考慮到企業的效益、規模,也應當考慮到企業資源的壟斷程度,還應當考慮到行業比較效益和國際比較水平。
第四,應當确定處分的標杆。比如,如果國企領導層自定薪酬,發生此种行為應給何种處分,達到多少錢應給何种處分,等等。筆者的建議是,既然紀委和政府明确規定國企領導人不能自定薪酬,最好能將這一政策法律化或者司法政策化,將這种行為确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或者貪污行為。
第五,必須借鑒上市公司制度,擴大國企的透明度。將工資和各項福利獎金等事務公開透明,接受群眾和媒体監督。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