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生元
2006年廣東最高的10%家庭財產總額占城鎮居民全部財產比重已經超過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財產總額所占比重約為2%。這是廣東省統計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改革開放以來廣東收入分配格局研析》中所得出的結論。(見2008年7月15日《新快報》)
貧富懸殊現象并非廣東所獨有。三年前的
《學習時報》就載文稱我國貧富懸殊已達警戒水平,并引用了聯合國開發計划署公布的一組數据: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為0.45,占總人口20%的最貧困人口在收入或消費中所占的份額只有4.7%,占總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費的份額則高達50%。(見2005年09月20日南方都市報)
誠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這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先富的人不能帶著沒有富起來的人共同富裕,而是富人愈富,財產高度集中在少數富人手里,窮富之間的差距愈來愈懸殊,這就很不正常了。它与建立共同富裕、和諧社會的目標格格不入,有悖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的目的。并且其后果必將是富人越富,窮人越窮,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這在西方國家是有過慘痛教訓的。
應該說,在由吃“大鍋飯”的計划經濟轉向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市場經濟時期,在市場經濟由不成熟走向成熟、不完善走向完善的時期,產生貧富差异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政府必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來防止貧富差异的擴大化,使社會全体成員都能夠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都能夠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眾所周知,稅收特別是個人收入所得稅是調節貧富差距的一個重要杠杆。可是在我國這個重要杠杆的作用發揮不是很理想。盡管我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點由過去的800元調高到現在的1600元,但是納稅的主体實際上依然是普通的工薪階層。有數据表明,有的地方個稅中工薪階層繳納的占到了60%甚至70%以上。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金融資產或儲蓄,但其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僅占總量的不到10%。在廣東,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總額的2.33%。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体,占有大量財富的富人們卻游离于主体之外,這樣的個稅繳納制度怎么能有效發揮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
除此而外,國家稅收流失現象也比較嚴重。据學者研究,近年來全國平均每年流失的各類稅收為5700-6800億元,占國民生產總值7.6-9.1%。另外,中國的地下經濟十分嚴重,地下經濟偷漏稅流失額在700-800億元之間。國家稅收的嚴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財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國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的能力,從而難以有效地援助弱勢群体,最終加大了貧富之間的差距。
除了征收個稅之外,再分配机制也應當在緩解貧富差距上發揮重要作用。再分配應該主要是面向公共服務,面向民生,面向還沒有富起來的社會群体。然而,我國的再分配是財政支出中用于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過小,社會福利与公共產品的分配也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有限的公共服務資源被少數人占有,社會保障事業明顯滯后,至關重要的失業保險制度卻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薄弱的部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無法有效地保證龐大的失業隊伍的基本生活問題,社會救濟功能脆弱。總之,在我國再分配卻沒有能夠有效地起到緩解再分配的作用。
消除分配不公也是防止貧富分化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行業壟斷、資源壟斷、權力尋租、城鄉二元結构等方面的原因,如今分配不公的現象相當嚴重,壟斷行業的個人收入遠遠高于其它行業,企業老總的收入遠遠高于普通員工,官員收入遠遠高于老百姓,城市居民遠遠高于農民。這种极不公平的分配現象加劇貧富差距擴大。如果不采取切實的措施消除分配不公現象,那么貧富懸殊得到有效遏制將只是美好的愿望。
對于貧富差距越來越擴大這個現象,我們不應該回避,不應該不以為然,當然也不應惊慌失措,而是應該實事求是地、冷靜地對待,用改革的辦法,采取法律和經濟的手段,積极而穩妥地予以遏制和防止。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