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龍華
在深圳打工的外來農民工,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准,按城鎮人口還是農村戶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深圳中院出台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解決了這一爭議,規范了兩級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辦案標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的戶口
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7月15日《南方日報》)
無論如何,深圳中院的這种做法在維護農民工利益方面邁開了一大步,体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讓交通事故受害的外來務工人員賠償有“市民待遇”。但是這种“市民待遇”還不大好“享有”。
其一,這個意見是兩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的一個指導意見,換句話說,農民工只有到法院打官司時,才有机會享受到這個“市民待遇”,那些不想打官司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其二,要享受這個待遇,還有“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和“且有固定收入的”兩個附加條件。如何證明農民工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如果一個農民工在一個城市的甲地區干活不足一年,再到乙地區去干活不足一年,這算不算在城鎮居住一年?至于第二個條件,試想,農村人在城里多半是打臨工,又哪來的“固定收入”?沒有固定收入怎么會有固定收入證明?
由此看來,法院所謂的“同命同价”對農民工來說實在是一种奢侈,當然相對于先前的“同命不同价”是進步了,可是本該“同命同价”最明顯的公平卻讓人感到是一种施舍。
事實上,之所以“同命不同价”,始作俑者是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以2006年為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759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587元,据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可相差16万多元。
而之所以“同命同价”也不是空穴來風,最高法在2005年就已對此問題的處理有所改進,明确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應根据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標准。
法律自有它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而法官更應依法斷案,法律不是為某些人而設,更不會照顧某些人。“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平原則,不僅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弱者利益,而且有悖《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精神。“同命同价”是《憲法》精神的具体体現,是人心所向,是有法必依的必然結果。雖說來之不易,但它是法律正義使然,雖然終結“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釋也還沒有出台,但斷不能把它看作是對某些人群的施舍。如果還有不公平待遇的話,就讓它消除在法律框架內吧。
(陽光/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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