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國家發改委日前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證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待該辦法正式實施后,原國家發展計划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价格決策听證辦法》將被廢止。(据7月15日新華社)
与《政府价格決策听證辦法》相比,新辦法的一大亮點,在于做出了一些
增強听證會透明性的規定,比如:听證會舉行前30天,政府价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网站、新聞媒体向社會公告听證會參加人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体報名辦法等相關事項;听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听和新聞報道;等等。此外,規定“消費者听證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听證人”等,也有利于增強听證會的參与性。
我們知道,“逢听必漲”是价格听證會最受公眾指責之處。在增強程序透明性和公眾參与性之外,公開經營成本是另一個關鍵點,正所謂企業欲提价必先公開經營成本。對此,新辦法規定:听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門應當向听證會參加人送達定价成本監審結論。這被很多媒体解讀為一大亮點,但其實類似于提供“近三年以來生產經營成本”的規定,在原來的老辦法中同樣存在。
不僅如此,老辦法還特別規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財務狀況的說明材料需要評審的,可以指定具備資質條件的評審机构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審,由評審机构出具能證明材料真實性和合理性的評審報告。然而新辦法只是規定“定价听證方案的提出人應當對所提供的有關定价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只字未提應由第三方評審机构對成本資料真實性進行評審。那么,所謂“成本監審結論”,豈不就是自己監審自己了嗎?
從“認為有評審需要可以評審”到只字不提第三方評審,這不能不說是一种倒退。事實上,由方案提出人自己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是根本靠不住的。經營成本資料應該經過獨立第三方的評審,否則,公布經營成本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
“逢听必漲”之外,“逢漲才听”是另一個廣受質疑的地方。換句話說,只有在漲价的時候才有听證會,而在該降价而不降价的時候,消費者卻不能通過提起听證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關于听證會提起人的規定,老辦法規定:消費者或者社會團体認為需要制定規定范圍內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費者組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門提出听證申請。遺憾的是后面還有八個字“具体辦法另行制定”,這下子就從此沒有了下文。
与老辦法相比,新辦法已將听證會的提起人明确界定為“定价机關”。也就是說,消費者是沒有權利提起听證會的。按照作為听證制度理論基礎的自然公正原則和程序正義原則,消費者不僅需要有被動的辯駁權,同樣需要有主動的質證權。提起听證的權利不應該是單向的,法規應該賦予消費者提起价格听證的權利。
來源:中國青年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