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滌明
在深圳打工的外來農民工,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標准,按城鎮人口還是農村戶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深圳中院出
台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解決了這一爭議,規范了兩級法院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辦案標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時,
符合條件的外來農民工能夠享受市民待遇。(7月15日《南方日報》)
在法律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深圳實行“同命同价”原則,是對法律的尊重,對人權的尊重。這是一次進步,但也只是向前邁出了一小步——只有符合條件的外來農民工才能享受市民待遇,其他身份的農民仍然被排除在外,由此我們也能体會到邁出這一小步之艱難。那么,農民与城市市民“同命不同价”,障礙究竟在哪里呢?
我們的現行賠償制度,其標准是依据受害人戶口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來計算的。當初制定這一“不同价”標准或許具有某些合理性考慮,但是隨著城鄉經濟聯動式發展,城鄉一体化進程日益加快,農村人口大量流向城鎮,這种“不同价”的不公平性越來越明顯。首先,它是一种戶籍歧視,而戶籍歧視的本質則是對人的歧視;其次,在通貨膨脹与物价上漲因素城鄉共擔,特別是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遠遠高于農村地區的情況下,以戶口計算賠償標准已不适合社會和諧發展。
“同命不同价”的深層次原因,其實是人們觀念中的身份等級意識在作祟,而這种身份等級意識表現在社會的諸多方面。如“同工不同酬”現象,同樣的崗位,同樣的工作与付出,編內人員与編外人員、行政編制与事業編制、全額編制与自籌編制、正式工与臨時工在收入、待遇等方面往往有天壤之別。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身份等級意識依然根深蒂固,無疑是現代社會的悲哀。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深圳“同命同价”盡管只适用于“符合條件的外來農民工”,但畢竟是一個進步。只要敢于突破傳統意識的障礙,大膽變革舊有体制,就能不斷積小步為大步,最終發生質的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圳的這一步具有破冰意義。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