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生
大到在學生公寓等工程建設中以權力為“干股”收受巨額賄賂,小到每套學生課桌收取銷售商15元回扣……近日,江西省金溪縣原教育局局長辛銘因受賄121万余元,被南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5日
新華网)
“干股”
這個詞什么時候發明的好象無從考證,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這也是一個很具中國特色的名詞。近年來,一些領導干部仰仗著手中的權力,無需投入分文便可擁有不菲的“股份”,日進斗金。在一些地方,權力入股甚至到了不分白道黑道,只要權能換利就行的地步。而對于任何一個創辦企業的人來說,你可以不理“干股”,但你不能無視其背后的潛規則。
比如這個辛銘,僅僅在教學設備采購中收取回扣已經無法滿足他的貪欲,進而將目光瞄准了學校建筑工程開發。2001年10月,金溪一中決定招商引資興建學生公寓,辛銘兩次与房地產商商議,投資款由開發商一人出,他不出資只入“干股”,并公然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收益。作為開發商,盡管不樂意,但畢竟也是有利可圖——開發出來的商品房由金溪一中買下作為教師宿舍,這樣只賺不虧的生意誰不做?
從相關案例中我們發現,大凡能享受“干股”的,都是一些握有實權的大官小員們,一般的平民百姓是無論如何了沾不上“干股”的邊,想“腐敗”也沒机會的。說白了,“干股”就是公權私用,以權謀利。相對于某些官員公開以資金入股而言,這种把人民賦予的權力、責任以及自己的良心一起入“干股”的行為,更加隱蔽,更加巧妙,風險也更小,但性質卻更為赤裸,危害也更大。
正因為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去年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要求:“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确了10种新類型的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問題的具体意見,其中干股受賄囊括其中。
辛銘成為階下囚,“干股”成為教育領域腐敗潛規則的暗中推手,再次敲響了“權力尋租”的警鐘。沒有“權力”,何來“干股”?干股犯罪的實質是權錢交易,是權力尋租的一种形式。在權力還沒有完全退出社會物質資源支配和分配權,未被置于有效的監督下之前,“干股”在短時間內是不會消失的,甚至會變著法儿粉墨登場。
由是觀之,要從根本上解決權錢交易的腐敗問題,杜絕腐敗新手段、新形式的不斷出現,僅僅設置“高壓線”還遠遠不夠,必須抓住正确行使權力這個根本,加快建立健全結构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机制,以及建立一套各階層為各自利益平等博弈的有效的社會治理机制,同時對擅撞紅燈者嚴懲不貸。如此,權力尋租才會少之又少,“干股”現象才會壽終正寢。
(編輯: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