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
7月4日審計署公布了2008年第5號審計結果公告,公布了對全國16個省、54個縣(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審計調查結果。結果顯示,上述地區自立項目亂收費和向學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費用共計5109.99万元。(7月4日中新网)
我反复閱讀報告的
內容,發現該報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凡涉及具体省、縣或單位時,總是語言模糊,只用“有的”、“一些”等來表述,不指名道姓,不點具体名稱。很明顯,這樣的公布方式,對于存在問題的地方,不利于形成壓力,更不利于社會監督。
按照通常理解,既然公布的被審計對象為16個省、54個縣,那么帶有共性的問題,可以不公布具体縣、市名稱。但對于個例,如報告中“有4個縣以贊助名義變相收費1960万元”,“有9個縣收取補課費、培訓費1250.33万元”,“有17個縣收取考試、考務費911万元”,“有4個縣收取擇校費336.73万元”等,說明了審計署對違規細節掌握非常具体,那么既然是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為什么不公開這“4個”、“9個”、“17個”違規縣的具体名稱和各自的違規金額呢?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審計机關即可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顯然,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審計結果不存在不能公布的內容。而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的目的就在于彰顯法律的公正,彰顯國家審計部門的權威,以促進被審計單位糾正錯誤,挽回損失。從這個層面看,審計結果越透明、公布的內容越具体,就越有震懾力。
那么,為何公布審計結果不指名道姓呢?其主要原因是審計部門擔心會對被曝光的地方或單位帶來負面影響。但是,審計應當從國家利益出發,以監督政府工作為己任,如果對違規的地區和單位不點名,很可能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審計報告既然向社會公開了存在的問題,公眾就有充分的知情權,如果公布結果的時候遮遮掩掩,那么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勢必大打折扣。
全面公布審計結果,對所有被審計單位都是一种公開的檢驗。發現問題的部門,可以借此机會改進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沒有發現問題的單位,也可以引以為戒,避免犯同樣的錯誤。人們希望政府行政行為能像“玻璃缸里的魚”那樣清澈透明,作為審計机關公布的審計結果,更應是非清楚,讓每個人都能看得明白。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