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耀偉
首都机場高速公路當初立項時定為“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其特征是不以營利為目的,貸款全部還清后就應停止收費。但建成收費3年多后,該公路的性質“自覺”轉為“經營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費權。有關取消首都机場高速的呼聲及報道已十年有余,首發公司就像絕緣体一
樣充耳不聞,其副總宣稱“高速收費有利于緩解交通擁擠”,并揚言“就是收上100年費也行”。(6月30日人民网)
在舞台上我們都見過玄妙异常的魔術表演,沒想到,這樣的戲法在現實中也能發生,“收費還貸公路”“自覺”轉為“經營性公路”的戲法就是真實一例。
舞台上的戲法我們看了付之一笑就可罷了,現實中的戲法卻可能涉及每一個公眾的權益。筆者按捺不住自己的好奇心,极想探究一下這個戲法的神秘之處。
首都机場高速公路為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資修建,前者使用市財政資金,后者則以投入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方式出資,這兩項均為國家財政出資。机場高速總投資11.65億元,其中銀行貸款7.65億元,在收費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費30年。
按照我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二者既相區別,又有所聯系,聯系之處在于政府還貸公路可以轉換為經營性公路,那么這個轉換可以“自覺”發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公路收費權出讓的最低成交价,以國有資產評估机构評估的价值為依据确定。
机場高速當初立項時是“政府收費還貸公路”,不以營利為目的,建成收費3年多后,北京市政府把該公路的性質改為“經營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費權。在收費性質的轉化上,我們沒有看到收費權轉讓的程序,有的只是收費3年后的“重新批准”;我們也沒有看到國有資產評估和收費權出讓獲得收益的情況。
現在掌握首都机場高速公路經營權的首發公司在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布后,認為管理條例是在首發公司組建以后頒布的,所以法規無法對其產生約束力。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進行規范。在這一條的規定中,立法部門的立法意圖很明顯,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應該依据條例規定的原則進以規范,不能想怎樣收費就怎樣收,想收多久就收多久。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出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必須用于公路建設。就公路收費權轉讓問題,公路法規定的很清楚,收費的目的只能是以路養路,而不能用作他途。但使公眾普遍疑惑的是,首都机場高速公路收費接近10倍盈利,這些錢去了哪里卻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近年來不斷有律師狀告机場高速收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也不斷有人站出來質疑此收費合理性。但是,首發公司對此充耳不聞,其副總甚至揚言“就是收上100年費也行”。這不由得讓筆者想起馬克思的名言:有30%的利潤,人就會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就會踐踏人類良知;有300%的利潤,就會冒著被絞死的危險去為之。超額利潤讓一些人不憚于触犯和規避法律,絲毫不顧及反對的聲音和百姓的感受。
在筆者看來,公路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應不存在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之分,更不能成為一些組織和一些人的搖錢樹。有關部門應盡快采取措施,消除公路收費中存在的亂象,恢复公路自身的公益功能,也還對此怨聲載道的公眾一個說法。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