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英杰
教育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將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新增“保護學生安全”內容,頗讓人關注。聯系此次修訂的社會背景,新規可能引發對“范美忠事件”的第四波討論高潮。
概括地說,“范美忠事件”前三次討論高潮,第一次是在范美忠
發帖現身說法之后,网友爭議焦點在于“能不能就這么跑了”;第二次由“范郭論戰”引發,輿論關注熱點偏向“真小人与偽君子”之爭;第三次是因為范美忠被取消教職,這時候大家集中關注的是能不能“就這樣把范美忠干掉”。
這一次,我想話題會更加務實,比如從現實操作上討論,如何規范教師在發生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的行為。
就這一點來講,新規增加“保護學生安全”的內容,可謂恰如其分。別看只有六字,分寸感掌握得不錯。在某种程度上,還避免了一場“道德民粹主義”的危机。
教師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比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來臨時,有沒有責任保護學生(特別是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一般認為應當是肯定的。“范美忠事件”發生后,很多人找出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規,也支持了教師負有保護責任之說。要指出的是,此前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范美忠“先跑”,首先錯不在他個人,而在于規范缺失。
然而,教師的保護責任應當履行到何种程度,才是問題關鍵所在。以前缺乏相關規范,這种責任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約定俗成”,比如從傳統文化或道德共識上延伸而來,体現在教師個人道德境界上。換句話說,教師舍己救人無疑是崇高行為,反之教師像范美忠那樣先跑了,頂多是缺德行為而不必(也不應)為此負法律意義上——刑事或民事的責任。在如此巨大的行為落差面前,輿論呈激烈爭議形態,自然可以理解。包括有人指責范美忠必須舍己救人,有人支持范美忠一跑了之,都在上述行為區間。
那么,能不能從職業道德規范或法規強制規定教師行為?當然可以,而且有這個必要。只不過,無論是職業道德或其他法規,在這里必定出現兩難甚至多難局面。規定高了——比如必須舍己救人——并不現實,規定輕了又起不到約束作用。
這就在于,從職業道德規范角度,也只應做到如此——即對教師責任明确化,又給個人選擇留下足夠空間。這樣一來,以后發生突發災難,教師像范美忠那樣毫不作為的話,肯定是違反師德要求了;而教師選擇高尚還是盡到一般職責,則有賴于個人道德意識。進一步來說,這一片領域應當屬于個人道德調節范疇,而不應強制化。特別是,職業道德規范實屬從業人員的共識范疇,其遵從和履行本就有賴于個体,而非表現為外在強制力。
從懲罰手段來保證行為實施的,那就是法律的事情了。但是,假定從法律強制的角度,也不可能(或不應當)明确規定教師一定要犧牲自我去保護學生安全。或者說,犧牲自我應作為一种不可預見的后果而存在,不能從立法上鼓勵甚至強制規定之。因為從現代文明理念來講,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在一般情況下,個体沒有明确的法律義務必須為其他人舍棄生命。
現在,新規增加“保護學生安全”內容,彌補了此前的規范缺失。而新規修訂的理念,有意無意地遵循了“最低限度”的“立法原則”,即僅規定教師在保護學生安全方面應當有所作為,并不具体規定要達到何种程度。
天堂和地獄中間的地帶,乃人類賴以生存的人間;在高尚和無恥之間,是多數平凡如我者賴以立足的人性所在。這意味著,無論道德還是法律,都不能無限擴大到可能導致人人動輒獲咎的地步。然而,“范美忠事件”發生后,輿論頗有泛道德主義傾向,持范美忠不死不足以体現師德高尚觀點的人并不少見,破口大罵范美忠無恥者更是比比皆是。這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种
“道德民粹主義”的集体壓力。法理學家H.L.A.哈特在《法律、自由与道德》一書提到,這种民粹主義認為,多數者有著道德上的權利決定所有人如何生活。自然而然地,這會讓人聯想到“多數人的暴政”一說。只不過,這是一种道德上的“多數人的暴政”。
多數人(且不說在統計學上是否成立)認為教師應當舍己救人,是否就意味著他們可以憑借多數人的道德意志來替個人作出選擇?甚至在某种狀況下,可以采取道德上的強制行動,比如“以德殺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無論再多的社會成員認為舍己救人是一种高尚的職業行為,依然是一种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規定,因此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換而言之,除非法有明文,否則屬于個人道德范疇的事務,不容許他人橫加干涉,因為這很可能构成對個人自由的一种侵犯。
由此來看,“師德新規”恰當地維持了自己的本分,并沒有一味地迎合輿論,從而無限抬高教師的職業道德水准。可以說,新規在某种程度上,還避免了一場“道德民粹主義”的危机。當然,新規可能在具体操作當中被异化,比如學校在實施過程中不恰當地引入“高標准、嚴要求”,從而使之成為教師不能承受之重。這是另外的話題了。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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