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
教育部最近准備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進行修訂,在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保護學生安全”一句話。這或許与本次大地震中老師的不同表現、尤其是范美忠事件引發的爭論有關。
如果說范美忠對于這個社會的健全發育能產生什么積极作用的話,那大約就是,他促使人們更理性地思考個人
自由与職業倫理內在的道德責任之間的關系。
范美忠在為自己的逃跑行為進行正當性論證的時候宣稱,他不想崇高。但是,在發生災難的時候教師保護學生,根本不是崇高的要求,而是一項底線性質的倫理責任。它包含在教師的職業倫理要求中,這樣的倫理要求,即便沒有官方制定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也仍然存在。
維系人類社會各個領域正常秩序的規則,主要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不成文的倫理責任。事實上,很多法律責任就是由倫理責任推導出來的。你去擔任一項工作,這項工作就對你內在地具有某种要求,你必須做到這一點。你的上司、你的同事、你的客戶,你自己心中的那個旁觀者(這是斯密的用語),以及這個社會中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所有人,都會用這個倫理職責來要求你。如果你沒有履行這种倫理職責,人們就會說你不稱職。
當然,既然是倫理職責,也就難免含糊性。但是,針對某一确定的具体情形中的倫理責任,人們總是可以通過反思、通過辯論,達成某种共識。這种共識可能通過輿論達成,在法律糾紛中,則可以借助陪審員的共識确定。
而且,你自己由于無知、愚蠢、自負或者信奉另外一套奇怪的邏輯,而在事先沒有意識到這种職責,也不影響人們對你因未履行你那本應承擔的責任而給他人帶來的損害或不幸。比如,在范美忠事件中,社會公認,教師對于學生是承擔著重大責任的,包括照顧其在學校的安全。范美忠根据他對生命、個人自由的理解而相信,自己對處于危險中的學生不需承擔責任。但這只是他的個人意見,而無法构成免責的充分理由。
倫理責任是社會對你的期待,而不是你自己可以自由選擇的。當然,你可以不管那倫理責任,自由地确定自己的意見和行動——倫理行為最終是自由可以選擇的、因而一個承擔倫理責任的人始終是自由的——但如果由此導致學生遭受損害,社會——比如那些家長和名譽遭受損害的學校——將要你承擔責任,它可以轉化為法律責任。即便幸運地沒有發生可見的損害,社會也將譴責你。至于你是否自責,那取決于你的良心的發育程度。
還有人提出一項論辯說,學校建筑質量不好,本來就把教師置于危險境地,社會怎么能夠要求教師冒保護學生呢?但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教師完全可以通過各种方式,要求學校、政府承擔其建造安全教室的道德与法律責任。但是,只要發生災難的時候,教師正与學生在一起,那么,他就必須承擔起自己對學生的職業倫理責任。政府未承擔自己的責任,不构成教師推卸責任的充分理由。因為,對你提出倫理責任的本不是政府,也不是學校,而是包括你本人在內的人、社會。
其實,這個世界上所有職業都有自己的倫理責任,如果從事此職業者未能做到這一點,就會遭到社會譴責或者嘲笑。比如,去年年底,宁夏律師協會在選舉會長過程中,由于第一輪選舉中未能選出某些部門中意的人選,某些部門取消這一選舉結果組織第二次選舉,結果与第一次完全不同。出現這樣的波折、結果,其實人人都明白其中的秘密。但是,此事一經報道,就有人對宁夏的律師提出批評,甚至不乏嘲笑。這种態度并不算太苛刻,因為,人們對于律師是有特定的角色期待的,會要求律師堅守公正,維護權利。但如果律師連自己的權利被剝奪時都順從地接受,這樣的律師就沒有必要的職業倫理,人們就無法指望其公正地運用法律。
這個事例說明了一個重要的社會治理原理:如果人們放棄自己的倫理責任,那么,制度就不可能趨向健全。九十年代以來流行的制度主義告訴人們:制度很重要,有好制度就會有好人、好秩序。然則,這好制度又從哪儿來呢?它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律師自治制度不可能從天上掉下來,政府也不會自動地去造堅固的教室。相反,具有保護學生之倫理意識的校長、教室,可能會在平時就給政府施加壓力,讓政府建造安全的教室。具有法律人自覺意識的律師,也會堅守自己的權利,從而使律師自治變成一項制度。相反,若是人人推卸自己的倫理責任,那么好制度就只會永遠停留在文字的想象之中。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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