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開盛
6月22日,虎門鎮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一對來自江西吉安、在虎門務工的夫妻李桂順和龍待華在回公司的路途中,被一輛從他們后面急馳而來的白色小轎車撞倒在地,李桂順被撞昏迷,而龍待華受輕傷。
當龍待華朝肇事的小轎車爬去求救時,小轎車司机看見她沒死,再次開車從她的身上碾過,而后開車
逃走。24日,龍待華因傷勢過重死亡,而李桂順仍處重度昏迷中。(6月26日《廣州日報》)
“二次碾壓”以及肇事逃逸都是犯罪了,天网恢恢,肇事者一定會得到法律的制裁。肇事者為什么要“二次碾壓”致人死亡?世上万物都是有因果的,透過新聞我們更應當反思交通事故賠償机制。
“二次碾壓”之所以頻現,是因為在實際生活中出現“撞傷不如撞死”的尷尬現象。究其本質,是法律在量刑和賠償方面條款的不均衡性(主要在經濟賠償方面)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机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机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部分,按照過錯責任由加害人予以賠償。
法律當然是嚴謹而剛性的,但現在車多事故多,各式各樣的糾紛屢見不鮮。常有報道稱交通事故中的傷者,索要高額的賠償金,例如安裝假肢、誤工費、撫養費等等,導致肇事司机無力賠償,家破人亡。与之相對的是,如果因為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只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免去了很多因傷者再次提出种种要求的“煩惱”。所以,一些黑心司机,往往在肇事現場采取“二次碾壓”,將原本有希望救活的傷者碾死。
我們不妨專門來分析“撞死”的后果。除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主要有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和處理事故家屬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几大項。看上去繁瑣,但都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說,如果被撞人當場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那么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是出几万到几十万元人民幣的事。
正是這种低廉而快捷的“价格”使得肇事者在肇事之后的決策与行為必然趨向于不尊重生命,因為相對于一條生命几万元或几十万元人民幣,救助受傷者尤其是重傷者,長期的醫藥、護理、生活費用等可能是一個“無底洞”。因此,逃逸和“二次碾壓”也就有了現實土壤。曾引起全國公憤的黑龍江寶馬車撞死人案,死者家屬獲賠9.9万余元,而“死者丈夫對此滿意”——這個事件就是“撞傷不如撞死”的典型詮釋。
如何徹底杜絕“二次碾壓”的惡性事件的再次發生,還交通一個更安全的秩序,這必須提上議事日程。現行的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机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雖然對交通肇事的賠償起到了一定積极作用,但因有一條“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限定而使得效力大打折扣。
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責任最小化,尤其是在道德已經不能約束人們的基本行為的時候,健全法律就成了重中之重。法律雖然是調節社會的有效工具,但并不是万能的。某些時候,完善相關輔助机制也是規范社會行為的一种有效手段。就交通肇事賠償來說,如果我們將交強險中“限額范圍”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取消,或者我們再設一個新的險种,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傷賠償險,只要不死人,那么就無需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的)。試想,在此种假設成立的前提下,還有誰會去做“二次碾壓”的傻事呢?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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