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瑞明
“密室舉報只是我們院保護職務犯罪案件舉報人工作的第一步。”昨下午,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訴處處長楊燚稱,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机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复。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規定》中也要求
檢察机關作好保護舉報人的工作。(6月24日《重慶晚報》)
所謂密室舉報,就是檢察院派出法警對舉報人進行24小時“貼身保護”,或將舉報人接入檢察院中安置,并聯系當地公安机關調查。直到公安机關證實舉報人沒有危險,才結束保護措施。這個密室就是一個只有6平方米的小屋,中間一道玻璃隔開,里面只有舉報人和檢察官兩人,并不被攝像,不被錄音,只有筆錄。這种密屋舉報短暫時間內對舉報人的保護可謂是万無一失,考慮也是夠充分,可是用這密屋保護舉報人太狹小。
如今的舉報形式有很多种,网上舉報,郵件舉報,電話舉報等,舉報的渠道可謂是多之又多,要說親身走到檢察院去舉報,人數比例不會太大,奔檢察院舉報,一是畢竟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二是要增大舉報成本,如果不在該地的舉報人,還得花上大筆的支出。到了那一步可說是其它舉報形式不夠用,或許說是為了進一步的加大舉報的力度。
舉報人到檢察院舉報可以理解,其心情是沉重而緊張,表情是嚴肅的,這時候作為受理檢舉人的机關,應該盡量的緩和舉報人的心理,讓其能夠把話仔細的說出來,說得流暢,而單獨的帶到小密屋,雖說与他人隔絕,但是此种環境不免產生一种壓抑感,令人感到在檢察院的大院內都沒有安全感,難免增加一些恐懼,當然檢察院設立密室可能考慮到辦公室里人有多,舉報者會感到不方便。而單獨帶到小屋去,更加引起了眾人的注意,明明白白的告訴他人,有人來舉報了,這無疑就是一個信號。另外,舉報人到檢察院舉報,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輕意對人說的,有那個蠢到那個程度,秘密舉報還會招搖過市,既然他不去說,有誰知道他去檢察院,這24小時進行監護有意義嗎?即使是有人隨時監視他,檢察机關的監護也就24小時或者更多,能每天派人去保護他嗎?
舉報人舉報時受到保護是必要的,但是保護舉報人決不在于一時一地,從很多事例來看,舉報人被打擊報复的現象并不少見,舉報后受到保護更為重要。在當前腐敗還沒有完全根除,舉報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的過程中,光靠一時的保護難以從根本上消除舉報人的顧慮;光靠對舉報人的保護,沒有對打擊報复者嚴厲的懲處也不能有利的保護舉報者;光靠鼓勵舉報者舉報,沒有對通風報信者以嚴厲的打擊也不能保證舉報的暢通。
要消除投訴人、舉報者的顧慮,就得建立切實可行的保護舉報人的長效机制,從制度上,法律上進行規范。用密屋保護舉報人的做法只不過是權宜之計,一時之計。只有去掉一個“屋”字,才能在廣泛的范圍內,在更長遠的時間里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