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5月11日上午,一封特快專遞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廣州市荔灣區寶華街寶慶新南約10號、12號樓80多戶居民,緊急上書全國人大,指荔灣區“恩宁路連片危破房改造拆遷項目”依据《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新南約10號和12號樓的拆遷有悖《物權法》原則。該上書
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超越立法權限,与《物權法》相抵触,應予撤銷或者改變。”■《新快報》5月12日
我并不想打擊這些上書居民的熱情,但不得不指出這樣一個嚴峻的事實——這种公民上書极有可能的結果就是石沉大海。從2003年“三博士”向全國人大上書要求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以來,到筆者与同事一起向全國人大上書要求對《婚姻登記條例》及《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進行違憲審查,公民上書可謂風起云涌,但無一例外是石沉大海,沒有任何一起上書啟動了對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
之所以會造成這樣的結果,無非在于,我們根本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制度。在普通的行政訴訟中,對于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被視為抽象性的行政行為而不能提起訴訟;我們國家也沒有建立專門的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利用訴訟的形式專門從事違憲審查;而對于“公民上書”,完全适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訴訟程序,法律并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必須啟動審查程序,甚至沒有規定是否需要答复上書的公民和多長時間進行答复。所以,公民上書要啟動對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何其艱難?
沒有違憲審查,公民的物權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以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為己任,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物權法》的出台,曾經承載了多少民眾的夢想,但是,西方法諺說得好:“無救濟,即無權利”,無論立法者在《物權法》上信誓旦旦地宣示了多少條民眾的權利,如果這些權利沒有救濟渠道,都會成為“水中花,鏡中月”。公民當然可以就侵犯物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地方人大或者政府机關利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將《物權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架空,法院能否再依据《物權法》來為公民提供司法保障就得打上個問號?一個事實是,法院沒有違憲審查權,不能宣告与上位法沖突的法律、法規、文件無效,并且法院的人財物通常受到地方行政控制。因此,如果公民不能通過有效渠道來挑戰与上位法相違背的法規,宣告其無效,則《物權法》上的權利無法指望得到司法保障,也就無法成為真實的權利。
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說:“与出台前后的熱熱鬧鬧相比,《物權法》七個多月的實施過程卻平靜得多。人們發現,《物權法》對于人們的維權幫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是的,如果一部好的法律經常被下級机關制定的法規、文件架空,而公民無法通過訴訟來挑戰這种違法的法規、文件,那么《物權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永遠只能停留在紙面,而“風能進、雨能進,國王的千軍万馬不能進”永遠只是他鄉异國的動人童話。
來源:紅网-瀟湘晨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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