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一篇披露安徽阜陽潁泉區耗資千万違規建豪華辦公樓“白宮”的報道,引起极大反響。時隔一年,從阜陽又傳來一個消息:事件舉報人李國福在見律師前的几小時,莫名死在監獄醫院中……
一個舉報英雄就這樣莫名其妙死在獄中,盡管當地檢察院的調查結論是自殺身亡,但是一個性格開朗的人,在即將与律師
見面的前几個小時,為何會上吊自殺呢?而且舉報人李國福身上傷痕累累,關于上吊的細節,死亡鑒定書与監獄工作人員說法出入較大,疑點重重。
對這樣的調查結論,不僅死者家屬不能接受,公眾輿論也不答應。
面對舉報人蹊蹺死亡的事實,面對當地盤根錯節的權力利益關系,由當地檢察机關主導的調查結論顯然不具有說服力。在我看來,為了保證調查公信力,消除死者家屬与公眾輿論的怀疑空間,當地有關部門應該主動避嫌,上級部門應該對此安排异地調查。唯有排除權力、利益、人情的干扰,才能最大限度還原舉報人蹊蹺死亡事件真相,還舉報人家屬与公眾輿論一個公道。
毋庸諱言,由于對舉報人缺乏必要的保護,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复的事件并不少見。筆者在對舉報人表達敬意的同時,也為他的命運感到擔憂。我們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在哪里?一個貪官即使倒掉,其影響力未必就此消除,舉報人遭遇其同伙報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無論是從反腐倡廉、打擊犯罪分子,還是從消除舉報人顧慮的角度講,保護舉報人的切身利益顯得十分迫切与必要。而且,在舉報人舉報之初,有關部門就應該評估舉報風險等級,及時啟動舉報人保護程序,不能等到舉報人受到威脅以后再談保護。如果舉報人的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怀有一顆正義的心,以后誰還敢冒險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揭露腐敗官員呢?
在這方面,筆者認為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值得借鑒。美國的證人保護項目是美國檢控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證人保護的執行辦公室叫做馬歇爾辦公室。被馬歇爾辦公室确認后,被保護的人立即進入新的住地,作為回報,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机會、合理住房、平均6万美元的經濟資助、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心理醫生和社會工作者幫助等。而且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人群實行24小時保護。在這樣嚴密的保護制度下,美國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證,大膽舉報犯罪問題与不良社會現象。我們如果有如此良性的舉報環境,何愁腐敗不除?
來源:燕趙晚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