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廣州擬限行人力三輪車,消息一經發布,立時引起爭議。部分居民認為,廣州已經禁摩禁“電”,如今再限三輪車,難道又讓窮人給富人讓路?他們希望政府部門可以從便民出行的角度出發,就算是要限行,也要把限行方案設計得更加科學合理。(4月10日《南方都市報》)
限行人力三輪車,理由無非這么几個:一
是容易造成安全隱患,引發傷亡事故。其二是給交通帶來壓力。人力三輪車主要用于非法營運,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的意識淡薄,通行秩序較差,給本已擁擠的交通增加了更大的壓力。
這些所謂的理由与當年“禁摩”的理由如出一轍,但卻沒有考慮到摩托車与人力三輪車兩种交通工具的根本區別。其一,人力三輪車的速度遠遠不能与摩托車相比,其造成的危害与交通事故的几率,遠遠小于摩托車,以容易造成安全隱患的理由來限行人力三輪車難以成立。依法行政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不能因為某一交通工具會造成交通事故就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而是應當看到其可能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才有必要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否則,汽車也有可能造成事故,那么是否就應當禁止与限制汽車通行呢?其二,以會給交通帶來壓力為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是個交通工具,都有可能增加交通的壓力,而要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就必須要看其效率是否太低,或者根本不符合道路交通的要求(比如牛拉車不宜在大街上行走)。再有一個,鑒于廣州的實際情況,摩托車很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當作“雙搶工具”,而人力三輪車不可能有這种弊端。
何況,要禁止人力三輪車通行,我們不光要看它的弊端,也要看到它的好處,權衡利弊。在城區,總是有一些汽車和公交車不能到達的地方,需要人力三輪車來填補這些空當,方便人們的出行;也總是有些人喜歡乘坐人力三輪車代步或者觀光游覽。這些好處,在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后,就將不复存在。
說到底,關于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問題,是一個道路出行權博弈的問題,更是一個城市整洁与窮人生存權博弈的問題。有了人力三輪車,自然多多少少會擠占汽車的道,這就關系到兩种人的出行權的問題,如果將汽車的出行權放在至高無上,那么就自然要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的出行權;如果強調人力三輪車也有出行權,那么就不能霸道地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更重要的是,人力三輪車實際上是下崗職工、農村失地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的謀生之計,他們沒有了生存資源,也沒有一技在身,往往一家的吃喝靠這人力三輪車。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表面上城市更整洁了,道路更通暢了,但這些人更加貧窮了。這就產生像城管与小商小販沖突一樣的問題,城市整洁是否能完全居于公民的生存權之上?如果以城市整洁与道路暢通作為壓倒一切的任務,那么,城市只是汽車的天堂而是窮人的地獄,這能使得社會更加和諧穩定嗎?
歸根結底,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輪車沒有必要也不應實行。除非极少數特殊路段,或在特殊情形時可以限行外,應當放人力三輪車一條出路,給窮人一條生路,警察還是多加強日常管理吧!
來源:燕趙都市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