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
廣州擬限行人力三輪車,消息一經發布,立時引起爭議。部分居民認為,廣州已經禁摩禁“電”,如今再限三輪車,難道又讓窮人給富人讓路?他們希望政府部門可以從便民出行的角度出發,就算是要限行,也要把限行方案設計得更加科學合理。(4月10日《南方都市報》)
國內剛有城市開始禁摩禁“電”
的時候,有人開玩笑說,不會連三輪車自行車也禁了吧。現在看來,這個玩笑不僅不好笑,甚至很可能一語成讖。“限行人力三輪車”盡管是擬議,但背后“禁三”的張力依然昭顯。這里有窮人自救的悲愴、有道路公平的博弈、有多元生態的考量,更重要的是,我們如何看待“城市文明”這個主題。
文明是精神而非表象。有專家認為,現代城市的本質是一种契約關系。一般意義上說,市民為了更好地協調彼此的權利義務,以民主方式選出議會和政府,由它們為市民提供服務。當城市中的某些關系需要調整時,市政府必須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以最合理的途徑与市民溝通,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變更或解除相關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基于這樣一种契約精神,政府為經營城市而制定相關制度的時候,必須歸位于平等的契約關系,不能假借“文明”之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市民。
契約關系的本質是權益平等。既厘清了政府的服務身份,也還原了市民的對話權利。因此,涉及“限行人力三輪車”問題時,必須要有契約精神的考慮:不僅需要對限行三輪車主車輛進行贖買,還得對這部分三輪車主未來生活作必要安排等。政府在此類事件中起碼應承擔起三項基本義務:一是信息對等,与三輪車主達成“限行”協議;二是墊付成本,制度變更不能以三輪車主的損失來埋單;三是社會保障,為這部分三輪車主的家庭生活考慮,提供必要的生活救濟。
當然,除了与三輪車主的契約關系外,還得尊重与其他市民群体的契約關系。比如暈車的、年老走短路的、孕婦等特殊群体,他們對三輪車有著特殊的依賴關系,如果“限行”,很可能給他們的出行帶來极大的不便,如何彌補這种缺憾當予考慮;比如擬禁行區域內大部分服裝、玩具、布匹等批發市場的業主,他們都主要依靠人力三輪車來運送貨物,一旦禁行,商家的經營將可能面臨不小的難題,這也需要積极權衡。按照現代契約精神的思想,政府在決策的時候不能僅遵大民主觀念,推崇多數人“暴政”,更不能簡單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剝奪這些相關利益群体的契約權利。
那么,接下來就要回答一個問題:“擬限行人力三輪車”政策出台以后,被相對折損權益的利益主体有何种表達途徑、到何處去博弈?如果說禁摩是對治安、污染的考慮,但對于人力三輪車而言,既沒有坐人力三輪車去搶劫、更鮮有人力三輪車大量影響交通事故死亡率,何必急于限行呢?至于“車在半夜被拉走了,既沒上路又不涉及非法營運,就到停車場里來拖車,實在讓人接受不了”的車主抱怨,更是“法律在后整治先行”的詭异局面。
城市文明是一個名詞,更是一個動詞——動態地体現在政府決策里,動態地閃現于契約精神間。文明的本質再丰富,也不會背离公平、公正、公開的內涵,無論摩托車電瓶車也好、三輪車手推車也罷,但愿事關城市文明的決策都能真正建构于契約關系之上,保障更多人的文明權益。
來源:紅网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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