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2月15日,戴爾官网出現超低价顯示器,原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顯示器,標价只有2515元,引發搶購潮。最新的消息稱,戴爾中國最終以聲明的方式回應稱,其网站錯標液晶顯示器价格期間生成的有效訂單將按照正常訂單處理,戴爾將為每個“錯誤”訂單承擔6000多元的損失。
卷入這一事件
的數百位搶購者是“幸運”的———他們不僅“搶”到了一件超低价的商品,還幸運碰到了一個厚道而寬容的銷售商。假設戴爾公司非但不向這些网友道歉,而是一面拒絕堅持按錯誤標价進行交易的网友的要求,一面向警方報案,其結果又是如何呢?
如果我們套用“許霆涉嫌盜竊案”中的控方邏輯,或許能得出一個惊人的結論:這些网友不僅涉嫌盜竊,而且還可能是“數額巨大”的盜竊。請看對比:
許霆是在明知ATM系統出錯的情況下,以占有為目的從自己的賬戶中惡意取走17.5万元。“戴爾事件”的网購者是在明知戴爾网站標价錯誤的情況下,以占有差价6484元為目的惡意定購該商品。
根据兩高和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頒布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的規定》,“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許霆惡意取款17.5万元固然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网民惡意搶購与實際价錢相差6484元的商品,也很可能屬于“數額巨大”。由于搶購者主觀惡意明顯,即便戴爾公司堅持不發貨他們也涉嫌构成“盜竊(未遂)”。
顯然,這樣的分析將招致网友的不少板磚。若警方依此邏輯拘捕戴爾事件中的搶購者,也必會導致更大范圍的質疑和批評。然而,若認可戴爾事件中的搶購者無罪,那么,許霆又罪在何處呢?
進入重審的“許霆案”已再度引發媒体的聚焦,盡管不乏許霆的“冷幽默”和部分网友的“倒許”等花絮,但就案件本身的爭議而言,卻依然未脫离“罪与非罪”的論辯。
支持許霆罪有應得和力挺許霆無罪的評論早已紛紛藉藉,在事發三個月后省思這一公案,也許我們在拋開細枝末節的爭議后,重回事件的原點來分析,將會發現其實此案与時有發生的惡意搶購在性質上并無不同。圍繞此案的分歧在于,控方認為許霆的多次取款存在明顯惡意,且在事發后“潛逃”并將“贓款”揮霍,因此构成盜竊罪。而我認為,無論許霆的行為是否屬于“惡意”,其行為都只是違規支取現金,而非刑事犯罪。因為柜員机的程序出錯,使得許霆的個人賬戶從一個只能在余額內取現的銀行卡,變成了一個可以超額取現的特殊賬戶。許霆在發現這一特殊現象后,進入他自己的個人賬戶實施了超額取款。作為儲戶,公開取走自己賬戶內(而非他人賬戶內)的資金,并不符合公訴人所指控的盜竊罪的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
其一,客体不符。許霆取走的并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而是他個人賬戶中被系統允許透支的款項,盡管這种“允許”并非銀行的真實意思表示。當銀行發現了這一錯誤并向許霆明确主張返還透支款項之后,許霆与銀行之間的關系,也由之前的無固定期限借貸變成了無效的借貸關系。銀行當然可以主張“借貸關系無效”并要求許霆立即返還,而許霆也應積极響應銀行的這一要求。可惜,就在許霆透露出想返還超額取現的款項之后,銀行方面卻聲稱柜員机維護商已經作了全額賠付,并因此而拒絕了許霆的返還請求。這种拒絕恰能看作是銀行對其權利的放棄。即便借貸爭議仍然存在,也理應由民事途徑來加以解決。
其二,客觀方面不符合。許霆是在使用載有自己真實身份信息的銀行卡進行取現的,其行為既非“秘密”,也非“竊取”,又何來盜竊?1997年刑法修訂后,“類推”制度已成為歷史。在現行刑法中,無論盜竊、侵占還是信用卡詐騙,跟本案情節均只是部分吻合。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某類行為“好像”屬于某類犯罪,就以此推定該罪名成立。今時今日,立法界和司法界對“罪刑法定”原則早已形成了普遍共識,即便許霆的行為确實需要由刑法來規制,那也只能留給立法者以立法的形式來解決,而不能隨意顛覆既有的成文法傳統。
如果惡意搶購錯价商品無罪,那么惡意取款呢?
來源:東方早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