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忠
鄭州官員因招商有功獲重獎的消息見諸媒体之后,网上多有反對与批評之聲。人們之所以對此表示异議,并非因為心理不平衡,而是有著充足的理由。雖然招商引資是不是政府的分內之事還存在爭議,但既然已被政府作為任務層層分解、布置,那么顯然是已被當作分內之事來看待,而且在進行招商引資之際,又是以
區位、人力資源、稅費优惠乃至權力等公共資源為依托,在這樣的情況下,官員因做了該做的事而受獎,無疑是缺乏足夠合理性的。
還要看到的是,鄭州市政府此次獎勵依据的是《鄭州市招商引資資金認定及獎勵辦法》,這顯然只是政府部門出台的一個紅頭文件,相當于自己出台文件進行自我獎勵,因此也是缺乏足夠正當性的。
當然,這并不是說對公務員就不能進行任何獎勵,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忠于職守,積极工作,成績顯著的”可以獲得獎勵,但是否達到上述標准還要有相應的認定程序,認定的主体至少還應該包括人大机關,而不能僅是政府在內部進行評判。
“恩所加則思無因喜以謬賞”,“謬賞”的出現,往往是因為獎勵的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少數人當然不如多數人有理性,其情緒上的喜怒無常,必然會讓獎勵存在許多變數。要減少乃至杜絕“謬賞”,就要讓獎賞的決定權掌握在公眾手里,就要到公眾那里尋求獲得獎賞的正當性。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今年1月份出台的《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公務員、公務員集体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机關(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政府在獎勵公務員之時顯然已不能再自作主張,而需要逐漸形成“征求群眾意見”的條件反射。
就現實而言,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應進一步完善,明确由誰獎、獎給誰、怎么獎的問題,增強條文的可操作性,保證公眾的充分知情、參与、表達和監督。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政府如果滿足于自我獎勵,當然難以獲得應有的認同。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