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國
2月19日,吉林省高級法院党組書記、新任院長張文顯分別与該院領導班子成員簽訂了領導干部党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張文顯言明:“今后班子成員發生違法犯罪,造成惡劣影響,我向省委和中央引咎辭職……”(据2月20日《法制日報》)
對引咎辭職這個与反腐敗密切相關的政治概念,很多普通中
國人是陌生的,即使是對此有了解的官員也諱莫如深、不愿多言;應當引咎辭職的官員,很少主動為之——至少從媒体的公開報道中,我們鮮聞哪位官員因失職瀆職或經濟腐敗問題而引咎辭職。而在世界上一些公民意識比較強、法治建設比較發達的國家,不僅普通人知曉引咎辭職這個詞,官員們更是“身体力行”,其中不乏政要。
近日,韓國就有一高官引咎辭職:2月11日凌晨,位于韓國首都首爾市中心、擁有600多年歷史的崇禮門整座木制城樓被大火燒毀。2月12日,韓國政府文化財廳廳長俞弘說,一號國寶崇禮門被燒毀一事必須有人來承擔責任,他作為文化財廳廳長決定為此承擔責任而辭職(据据新華社首爾2月12日電)。
中外引咎辭職觀念的不同,實質上是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的差异。中國的封建社會長達几千年,“一朝入仕,終身為官”的思想觀念,不僅在為官者頭腦中根深蒂固,甚至相當多的普通百姓也認為理所當然。雖然改革開放后,中央很堅決地廢除了干部終身制,但傳統文化觀念的更新,建設政治文明和先進文化卻不可能一步到位。對個別領導干部來說,經過多年的打拼,才到了現在的職位,只是因為某种“失誤”或“問題”,就要讓他主動辭去現任職務,他能樂意嗎?除非是上級責令他辭職,或者干脆將他免職、撤職,他才可能從寶座上下來!
關于國人尤其是官員引咎辭職觀念生疏和鮮見行動的原因,我們不能老拿“法律制度不健全”這樣的公式來套解。早在2004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党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就有引咎辭職的規定。這部重要的党內法規第十四條明确:“党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第十五條更是詳細規定,存在“決策嚴重失誤”,“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等9种情形之一的,党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
看來,對引咎辭職,我國還是有法律制度規范的。至于群眾對此陌生,可能是有關方面宣傳不夠;至于鮮聞領導干部引咎辭職,不是政務不夠公開,就是有關規定落實得不夠好。
問題的症結找到了,解決的辦法也就有了:加強《党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的宣傳,加大執行力度;干部任免和責任追究事宜進一步公開;媒体加強輿論監督……當然,官員自身樹立一种“失職瀆職就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恥辱感和負罪感”,也是相當必要的。
我們為張文顯院長的承諾叫好,同時,我們更希望中國也能實實在在地有一些“俞弘”勇敢地站出來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從而使引咎辭職成為一种常態!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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