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
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游通話費上限標准听證會結束,作為消費者代表,我當然在會議上表達了消費者的意見。但會后,始終縈繞在筆者心頭的是,在此次听證會中,自己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价格主管机關的權力是否因為召開听證會而受到約束?
按照我國价格法的規定,在涉及到國計民生、關系公眾切身
利益的价格方面,政府具有定价權。政府在行使這項權力的時候,必須听取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意見。
但在這一制度設計中,价格听證會往往只能約束經營者,不能約束政府權力。對此,西方許多國家的經驗具有借鑒意義———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決策,由立法机關舉辦听證會,并要求政府机關對自己的決策提供全面的解釋性意見。在我國現有体制下,對涉及到公眾切身利益的价格調整問題,不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听證會,并要求政府机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也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主持听證會,要求价格主管机關、行業主管机關對价格的變動情況作出解釋。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可以針對政府定价,也可以針對市場定价,如果某些行業市場定价的產品价格急劇波動,那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市場監管机构、政府綜合管理机构、金融管理机构對市場价格的波動情況作出說明,并且要求相關的主管机關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調控政策方案。當前我國的价格听證只限于政府定价部分,而對于市場定价部分,政府沒有決定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更沒有召開听證會的權力,這就使得我國在价格宏觀調控方面,政府所采取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處于權力失控狀態。
其次,在現有的价格听證法律規則中,更強調程序性規范,而對政府的實質性義務規范不夠。比如,政府舉行价格听證會之后,如果作出的決策有誤,應承擔何种責任?价格听證會不是為价格行政主管机關的錯誤決定“背書”,也不是讓听證會代表為价格主管机關宏觀調控行為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一旦政府作出的价格宏觀調控決定給市場帶來不良后果,受害團体能否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价格主管机關如果在听證會方面“走過場”,而沒有充分听取代表意見,那么代表們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政府价格主管机關?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听證會舉辦者只有權力而沒有義務,不需要對听證會后作出的決策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听證會很可能成為行政机關選擇民眾意見的例行公事。古往今來,沒有司法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所以,价格听證會制度必須賦予利害相關人通過行政复議、司法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
在价格听證會上,价格行政主管机關不是高高在上的裁判官,而是具有高度利益關聯性的決策者。价格行政主管机關必須在听證會上追求實質性效果,而不應把听證會看作是選擇意見的公開形式。以往一些听證會之所以引起爭議,某种程度上說,就是因為价格听證會的舉辦單位有意識地將自己置于相對超脫的地位,高高在上,引導各方反映意見。這樣的价格听證會已經走入了誤區。
价格听證會的重心不是在表達,而是在交流。沒有交流的价格听證會,或者缺乏焦點的价格听證會,是不成功的。
也正因為如此,价格听證會的主辦者必須要求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方案准備詳細的論證材料,主辦者必須對代表們的意見作出實質性判斷。如是,才能防止主辦者對听證會表面重視,實則忽視的現象。從性質上來說,价格听證會只是咨詢會,是征求利益相關者意見的會議。但是,价格行政主管机關作出的決策必須与听證會上的意見具有關聯性。換句話說,价格行政主管机關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回應价格听證會上代表們的意見。
總之,如果不能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衡作用,那么价格听證會很可能成為价格主管机關自我授權的會議;如果沒有建立司法救濟制度,那么价格听證會很可能成為損害部分群体利益的會議。价格听證會制度必須有效約束行政机關的權力,必須為行政机關設置具体的責任條款。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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