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
目前,《滬杭磁浮上海机場聯絡線規划選線調整方案(草案)公示》和《滬杭磁浮上海机場聯絡線環境影響評价公示(簡寫本)》正分別挂在上海市城市規划管理局和“上海環境熱線”网站上。但很多市民直到公示進行十多天后才知道公示這回事。公示的環保報告在認為“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工程建設可行”的同時也
強調“本工程建設對完善上海城市綜合交通系統,加強長三角區域間的交流,提升上海國際空港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1月14日《中國青年報》)
筆者沒有看到環評報告的全文,對滬杭磁浮沿線的具体情況和環保方面的專業知識也知之甚少,因此無法對報告的專業判斷作出評价。但我卻認為這份報告是不純粹的,至少是有瑕疵的。
“本工程建設對完善上海城市綜合交通系統,加強長三角區域間的交流,提升上海國際空港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這段話也許是有道理的,但環評報告中應該出現這樣的評价嗎?
“環評報告”是環境影響方面的評价報告。它的功能是就某一工程項目對周邊生態和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而項目的經濟前景、社會效益、政治意義等則不屬于環境評估的范圍。
術業有專攻,專業有分工。環境評价是一种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不是非專業人士所能做好的。同理,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評价也不是環境保護專家所能“代勞”的。參加滬杭磁浮評估的環保專家們有什么資格對該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和戰略意義作出評价?此其一。
其二,環評的獨立性也至關重要。環境評价是工程項目決策的重要一環,它的獨立性是決策科學性、公正性的程序保證。而要保證環評的獨立性,不僅要求環境評估机构必須是“獨立”的,而且要求評估的對象和評估者的精神也是獨立的。也就是說,環境評价只應對環境影響作出專業的、獨立的判斷,不能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和支配。如果環評要考慮經濟效益,甚至為決策机构所左右,那么環境評估的公正性勢必受到影響,環評也就失去了意義。
不是說工程項目的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效益不應該評估,而是說其他方面的評价應該由其他方面的專家去做,最后則應該由決策部門來綜合權衡。這就好比司法鑒定,法醫只應就傷者的傷勢作出技術判斷,輕傷就是輕傷,重傷就是重傷,至于鑒定結果會對案情產生多大的影響,應該如何起訴、如何判決,那是檢察官和法官的事儿了。
因此,“環評報告”中不應含有“戰略評价”。滬杭磁浮項目中的那段話,如果是環評机构的專家獨立作出的,那就是非專業的越俎代庖,不具決策參考意義;而如果那段話根本就不是環評專家所作的評价而是根据決策者的授意寫上的,那么問題就更嚴重了,因為這意味著這份環評報告完全失去了獨立性,甚至已經淪為決策者的工具。在公眾對滬杭磁浮的噪聲、振動、幅射等普遍存疑的情況下,環評報告出現這种具有明顯傾向性的非專業評价只能加重人們的疑慮。
來源:燕趙都市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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