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
利用ATM机出錯的机會,在廣州打工的許霆從取款机上超出卡內余額取款17万多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對許霆判處無期徒刑。法院的判決頓時引起了激烈爭論。
一個在法律層面上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的案件,為什么卻在公眾中引發了如此強烈的反對聲音?是复雜的法律推理過程超出
了人們粗淺的理解能力?還是人們為一個帶有共性的人性弱點帶給一個青年的旦夕禍福流下“溫情的眼淚”?
暫時拋開作為個案的審判結果對許霆和他的家庭的影響不談,不論二審如何判決,如果我們在社會輿論的外皮下不能探尋到任何堅實可靠的法理內核,在公眾的話語体系和司法的話語体系之間不能找到任何交集,那么公眾和司法之間就不能進行理性的對話。
法治的核心在于對理性的膺服,對許霆案的討論,不能僅僅停留在直覺、常識和感情的層面。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是,公眾憑什么對法院的判決說不?
比如,對生活中大量發生的故意超出卡片余額輸入取款金額的行為,雖因机器正常沒有得逞,是否應該認定為盜竊未遂而加以懲處?古玩商店店員誤將一批价值昂貴的真品當作廉价贗品出售,顧客發覺后仍然故意多次前往購買,是否應作為盜竊或詐騙而加以懲處?
据媒体報道,許霆每取款1000元,ATM机僅從其賬戶上扣除1元,即,許霆所取款中,僅千分之一來自于其賬戶余額,具有合法的理由,其余千分之九百九十九不是來源于其賬戶,也不存在其他合法的理由,多出部分符合不當得利的定義。所以,對許霆行為性質的答案只能有一個:不當得利。
眾所周知,ATM机是銀行用于存放和給付現金的自動裝置,銀行通過兩個手段實現對机器中所存放現金的管理和控制。第一,以封閉堅實的物質外殼阻止外力及于机內所存現金;第二,以嚴密有效的電腦控制程序保證給付現金符合銀行的意志。本案中,當ATM机的電腦控制程序出錯導致其對給付現金失去控制力時,銀行對ATM机內現金的控制和管理,是否仍然能夠被一般社會公眾從外部認識到?這既是一個需由社會公眾判斷的社會事實,也是一個需由司法判斷的法律事實,社會話語体系和司法的話語体系在這里出現了交集。對這一事實的判斷在确定罪与非罪時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法官在一審中沒有充分考慮社會公眾對此問題的認識而徑直作出了自己的判斷,顯然,法官的判斷与社會公眾的一般判斷出現了明顯的分歧。社會的歸社會,法律的歸法律,當社會和法律出現交叉時,公眾表達了自己的聲音,這是我們社會法治建設的又一個可喜進步。現在是到司法傾听公眾的聲音并作出合乎回應的時候了。(摘編自天益网)
來源:新快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