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賜貴
在中國,許多人是因為單身才買不起房,還是因為買不起房而導致單身?這實在是一個悖論。不過這個悖論在廣州已經不成問題了,因為該市國土房管局已經出台規定,不許單身人士申購經濟适用房。這也就意味著,有些人要長期地既單身,又買不起房了。(2007年12月31日《新快報》)
對此,市國土房管局的解釋是“防止市民利用离婚購買2套經濟适用房”,還要采取“全名制”的方式來防控。人多房少,要优先照顧家庭,那容易理解,但要以此為由,不許單身人士申購經濟适用房,就讓人有些想不通:首先,我要是結不了婚或不想結婚,但經濟狀況又不富裕到剛好有資格申購經濟适用房的話,那該怎么辦?難道讓我一輩子租房子住,甚至是流浪街頭?其次,我要是剛好想离婚的話,那豈不是意味著男女雙方至少有一個以后也要租房子住?
但如果說窮人對此一點手段也沒有的話,那又錯了。政府只說不許假离婚,但沒說不許假結婚啊。在如此失衡的政策面前,恐怕許多人為了生活,只好紛紛告別單身,先把房子弄到手再說。至于弄到房子以后,雙方還可以离婚,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于那個离婚后沒分到房子的單身人士,還可以再結婚,助其他需要申購經濟适用房的窮人“一臂之力”。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局面,除了執政者頭腦簡單地“一刀切”之外,最大的原因還在于有些人仍喜歡把舉證的責任推給公民,用“自證法”代替“排除法”。按理說,公民享有的一切權利与利益,非經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机關審判不得予以剝奪,即所謂的“排除法”。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卻經常看到倒過來的現象:公民得先證明自己有資格擁有某种權利,然后才能行使它。在民主社會里,公民的權利應是無限的,只能個別排除,而在傳統的專制社會里,公民的權利則是有限的,要個別授予。
在這里,市國土房管局本應重點審核申購者的經濟狀況是否符合經濟适用房的申請標准,提防假离婚,而不是把審核的責任變相地推卸給老百姓,讓窮人承擔不敢离婚的后果。執政者要想好心不辦坏事的話,恐怕還得多學點民主和法治的理念。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楊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