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据報道,ATM机出了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于是小許從中提取了17.5万元后潛逃。日前,小許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對于小許的刑期,許多网友從自然理性出發,認為這种量刑太重。但從法律上講,法院的判決似乎并沒有錯。因為ATM机的錢是屬于銀行的錢,而17.5万元屬于“數額特別巨
大”(數額特別巨大以10万元為起點),那么就必須适應刑法的這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換句話說,只要盜竊銀行等金融机构的10万元以上的,法院都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問題在于法律的規定。盜竊金融机构的財產,對于國家和社會的危害大,并更容易引起民眾的恐慌,因此,對于盜竊金融机构的行為加大處罰(比如可以判處死刑)是必要的。但是,這种加大的處罰不能無度,不能与其他盜竊行為失衡,造成一种量刑上的不公平。盜竊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存在這么几個問題:
其一,在量刑中出現了一段空檔,出現了量刑上的不銜接与不協調。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盜竊普通公民3万元至10万元,判處3到10年,盜竊10万元以上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反觀盜竊金融机构的,盜竊3万元至10万元判處3到10年,盜竊10万元以上的,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兩相比較,中間差了一個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的空檔。換句話說,盜竊金融机构99999元与10万元,雖然就差一元錢,量刑卻一下子從10年以下有期徒刑飛躍到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跳過了10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的階段。与盜竊普通公民的財產量刑的規定相比較,不難看出二者在量刑上的不協調。或許也正因如此,法院無法根据小許盜竊案中銀行過錯的實際情況,對其從輕判處10年或者十几年的有期徒刑,而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二,盜竊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上過于剛性,也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瘋狂犯罪,搞出惊天大案。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要數額超過10万元以上,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一個犯罪嫌疑人盜竊了10万元与盜竊100万元、1000万元,結果都相距不遠,他們很可能“破罐子破摔”,無節制地盜取金融机构的錢財。
最后,盜竊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与普通的盜竊量刑相比,明顯不公平。一個被告人如果盜竊了公民100万元,他有可能被判十几年有期徒刑,最高才是無期徒刑,而盜竊金融机构只要是10万元,就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難道保護普通公民的100万元,還不如保護金融机构的10万元重要嗎?這明顯与市場經濟中各种財產平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原則相違背。
正因為法律對于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10万元)以上的規定缺乏彈性,才會在實踐中造成在量刑上的實質上不公平,也難怪輿論紛紛認為對小許量刑偏重。所以,我認為應當盡快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將其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