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
“許霆取款案”在國內引發熱議。昨日凌晨3時多,被告人許霆的父親許彩亮摸黑出發,赶來廣州,為的就是參加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專門為此案召開的研討會。(新快報12月22日)
一個叫許霆的打工者,因為ATM机的意外出錯,撿到了“天下掉下的餡餅”,一夜間取到了17.5万元現金。正應了“福之禍
所倚”那句老話,這個家人朋友眼中的“好孩子”、律師眼中的“厚道人”、法官眼里“1米8個頭相貌堂堂的帥小伙”將為此將付出一生的代价——法院以盜竊罪的名義判決其無期徒刑。捫心自問,面對出了故障的ATM机,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許霆”。個人的道德自律稍有差池,后果就是刑法的嚴重處罰,實在讓人不寒而栗。
构成盜竊罪的要件之一,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許霆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在ATM上取款,眾所周知,銀行方面掌握持卡人的全部資料;況且,ATM机上都有監控設施,許霆并沒有在監控設施上采取任何的掩蓋或者隱藏性的手段。沒有秘密竊取,就不能叫盜竊,不是盜竊,當然就不能認定犯有盜竊罪。在犯案手段方面,許霆也只是用自己的銀行卡進行合理操作,并沒有像不法分子那樣用假卡、讀卡器等主動方式盜取,因此并無主動惡性。因此,根据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建議銀行自行追回。
犯罪的本質和量刑的尺度的把握,緣于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許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僅局限在“不當得利”層面,除了給銀行方面帶來經濟損失,并沒有給社會帶來什么負面影響和惡劣后果。而這种“不當得利”,只是偶然行為和特殊事件,緣發銀行方面的過錯。也就是說,沒有ATM机的故障,就不可能導致所謂“犯罪”的發生。客戶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為屬于一种民事合同行為,而不應作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依据。倘若ATM多吐錢客戶就是“盜竊”,那么ATM把客戶的資金吞下了,是不是要追究銀行方面犯了搶劫罪?
根据《刑法》條款,犯有盜竊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是“情節特別嚴重的”。這“情節特別嚴重”在法律上是指“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就廣州經濟水平而言,17.5万元顯然算不上“數額特別巨大”,即使盜竊罪名成立,也不至于要疑犯用一生來做抵償。
在這方面,不妨看看國外相關案例。2003年發生在英國考文垂的一次事件,与“許霆案”有很多相似之處。朱伯特一家人因ATM出錯,取走了13.441万英鎊。為此,47歲的朱伯特和他20歲的女儿被判15個月監禁,20歲的儿子被判12個月監禁,他45歲的妻子因為身体原因獲得延期審判。另据《每日郵報》的報道:英國蘇格蘭皇家銀行一部ATM机去年10月21日發生故障——取10英鎊吐出的卻是20英鎊。于是數百人排隊“占銀行便宜”,直到ATM机里面的錢被取光。《每日郵報》對此事的整個報道,給人一种喜劇的感覺,在法制較健全的英國,國民把之當成一种幸運降臨。
還是要回到尊重事實、尊重法理、尊重法律的軌道上來。在本案中罪与非罪、刑罰是否相當,相信二審法院會得出准确結論。只是,無從哪個角度上來說,ATM的錯誤不能讓持卡人一個人扛。
來源:金羊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