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財的机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后,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潛逃。事發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同為盜取,為何法院判決
如此懸殊?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新快報》12月17日)
小許的行為是构成盜竊罪還是侵占罪,目前還存在爭議。我們拋開定罪的爭議不管,就算是小許的行為是构成盜竊罪,那么僅僅因為盜竊了銀行ATM机的17.5万元判處無期徒刑,也并不公平、公正。
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金融机构,數額特別巨大的”
還可以判處死刑。17.5万元當然算是“數額特別巨大的”,照此說,對小許的行為判處無期徒刑并沒有什么不妥。其實不然。因為,即使是其盜竊數額算“數額特別巨大的”,在量刑上也是有一個量刑幅度,從十年到無期徒刑、死刑,17.5万不過是超過“數額特別巨大”的最低標准7.5万,就要被判處最嚴厲的無期徒刑,那么,盜竊二、三十万元就要判處死刑不成?我們看到,2004年,發生在哈爾濱某高校4名大學生利用网上銀行轉賬,盜取哈爾濱工商銀行多個儲蓄所53万余元巨款的案件,主犯宋某一審也不過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何況,最高法院關于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1997年制定的,十年來,社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貨幣也不斷在貶值十年來,社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貨幣也不斷在貶值,用十年前的標准并且頂格處罰,并不妥當。
如果將小許的盜竊案件与一些貪官職務犯罪比較起來,這种量刑過重更顯而易見。刑法規定,貪污、受賄十万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但是一些貪官動輒犯罪數額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有几個判處了無期徒刑、死刑的呢?別的不說,12月6日,北京城鄉建設集團原老總聶玉河受賄154万余元也僅被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無怪乎一些网友會義憤地說:“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候”。
更為重要的是,小許的這起盜竊罪有些特殊,他并不是用作廢或者虛假的信用卡來到ATM机盜竊銀行的錢,而是ATM机本身出故障,客戶取1000元在帳戶上只扣除1元錢,這种故障誘惑了正常的人利用正常的操作可以多獲得錢。可以說,在這起盜竊案中,銀行方面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在民事侵權法中,因為受害人本身存在過錯,是可以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同樣如此。如果受害人自身的過錯,陷他人于正常的操作可能變成犯罪,這种過錯還不是一般的過錯而是一种嚴重的過錯,法院在量刑中理應考慮因為銀行的這种過錯減輕小許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往最高刑期上重判。
上訴后更高一級法院能否考慮到各地對于盜竊的量刑与本案的特殊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呢?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為江西 檢察官)
來源:江西网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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