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刑事司法的現代化是圍繞著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而展開的。注重對“坏人”權利保護的理由就在于,我們每一個人都無法控制自己不成為嫌疑人甚至被告人,如果沒有對“坏人”的保護,又怎能讓無罪者脫罪,讓有冤者昭雪?
也許有人會說,我一輩子老老實實做法律之下的順民,我一不殺人,
二不放火,甚至看到一個美女也不動任何邪念,告我性騷扰都沒理由,我管它什么“坏人的權利”。但所謂天降橫禍。有時,災難并不取決于你惹不惹它,而在于它來不來找你。比如8月13日這個晚上,到云南昭通辦事的劉德祥老師正在街上散步,突然從暗處躥出几個彪形大漢,一面叫著“我們是派出所的”,一面將劉老師扭住,隨后就推進停在路邊的一輛車內暴打。不明所以的劉老師后被帶到派出所接受警方審訊,經過一個旅社老板娘和一個“小姐”的指認,證實劉老師沒有嫖娼。此時,受傷的劉老師已無法自行离開。經他再三請求,警方把他送到了醫院。經診斷:左側一根肋骨骨折、右側四根肋骨骨折,肺被刺穿,且胸腔已有積液,須立即動手術。(8月23日《云南信息報》)
這個事情曝光以后,當地公安局一位主任稱,經他們初步調查,打人的是協警員,不是警務人員。老實說,對于這樣的調查結果我們已經耳熟能詳了:又見警察打人,但一調查又是“臨時工”干的。最嚴厲的處理結果也無非是“壁虎斷尾”式的清退該協警。而新的協警還會補充進來,協警抓嫖也會繼續。只不過,下一個受害者未必會有劉老師這般幸運———想想看,那“小姐”不知被多少嫖客“寵幸”了多少回,要記清每個嫖客的樣貌怕是有相當難度的。万一“小姐”一時搞混了,“嫖客”就算有冤也無處訴,被警察或協警打了也就打了,不光打,還得交一筆不菲的銀子,否則就勞動教養去吧!
也有人會說,我晚上不上街不就成了嗎?但就算你躲在家里,也未必能躲過禍端。8月21日深夜,四川綿陽市南河路某理發店老板鄧女士和丈夫已經入睡,突然被門外一陣巨大的撬門聲惊醒,三名男子闖入寢室大聲喝道:“不准動,把燈打開!”被嚇得魂飛魄散的鄧女士第一反應就是“遇到搶匪了”。慌亂中,赤裸著上身的她赶緊把丈夫的衣服穿在身上,下身圍著浴巾把燈打開。這時一個男子才表明身份說:“我們是城廂派出所的民警,馬上跟我們到派出所走一趟。”當鄧女士向三男子索看證件時,對方的回答竟然是:“你們管不著。”是的,當公民連要求警察先示證再執法都“管不著”時,警察權的恣意妄為就不難理解了。在公民無法對警察執法行使監督權的背景下,再好的老好人,再躲進自己的住宅也不能避免來自警察權的傷害。鄧女士可是位眾口稱贊的好人,她還被推選為首屆“感動綿陽人物”候選人。但就是這樣一位好人,在短短半年時間里已經被警察檢查了三次,一個守法的公民被公權力如此戲弄,能不人心惶惶嗎?
當然,在制度上,我們對警察弄權,乃至對協警弄權都是有規可制的。先說協警,早在2004年,公安部就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聘用的輔警、協警隊伍在三年內全部清退。但事實上,上面提到的云南那檔子事不還是“協警”干的?作為一個規避公安部通知的事實是,原來由各地方公安机關聘請的輔警或協警都紛紛改旗易幟,由當地政府聘請,且在經費保障、人員進出上均由地方政府直接負責,但人員的調配与使用卻仍由政府授權公安机關管理。如此“專項清理”用“換湯不換藥”來形容當是再貼切不過了。部委決策与地方實踐的脫鉤,再次凸顯出制度推行本身存在一個監督的空白。連約束權力的制度都無法監督施行,又怎能期待這一制度能真正發揮約束權力的效用?
而關于入室檢查,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明文規定,警察一應出示身份證件,二應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當公民要求出示證件時,警察卻說“你管不著”,當然是違法的。可問題在于,警察入室檢查違了法,又當如何呢?我們可曾見過相關警察被追究責任的相關報道?
如果說無救濟則無權利,那么有權力則必須有責任———与權力相伴隨的責任追究不僅應表現在法律文本上,更應体現在執法過程中。當權力被濫用卻事實上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与權力相對應的權利也就危險了。
來源:東方早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