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云南省晉宁縣農民余有在昔日“獄友”張洪林的攛掇下參与“哄几個娃娃詐點錢”。連哄帶騙將3個孩子帶走,隨后敲詐15万。在并未索要到錢財的情況下,良心發現的他將身上最后的20元錢給了孩子們,教他們一遍遍背熟了回家坐車的路線,自己步行了三個小時回家。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貢縣人民法院以綁架罪
判處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万元。判決一出,評論四起。有网友質問:這個判決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綁匪,要么不要去綁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點。(6月6日《中國青年報》)
夜晚的山上很涼,兩人不但把車里的暖气打開,余有還脫下外套蓋在年齡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臨走前,3個孩子還依依不舍地說“叔叔再見”,并邀請他下次去家里玩——從這些細節里,我們不難看出,綁架行為并沒有造成什么實質性的傷害。讓余有感到難以理解,也是讓网友們感到疑惑的是:綁匪沒有傷害孩子,也沒有索要到錢財,還將孩子們安全送回了家,按綁架罪論處是不是太重了?
站在法律的角度,余有的行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只有留待法律專家們去繼續辯論。但是,如果僅僅從情理的角度,余有至少應該算是一個“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綁匪”。法律上對綁架罪的解釋是: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為。暴力色彩應該是綁架罪的一個基本特征。然而在本案中,暴力色彩顯然并不濃厚。
佛曰:苦海無邊,回頭是岸。那么,對于一個并未造成實質性傷害,而且及時悔改了的善良的綁匪,法律該不該為他准備一條回家的路呢?是的,法律需要震懾犯罪,但是震懾犯罪不意味著要把所有的犯罪分子都關進監獄,更為關鍵的是要給他們的心靈投入陽光,給他們指出一條回歸正常社會的路。這個意義上,法律不僅要懲惡,要揚善,更要給惡留出向善的机會。
最近讀到一篇文章讓我很感動。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事件中,趙承熙開槍打死了32個人,他本人飲彈自盡。在守夜儀式上人們點燃了33根蜡燭,為33個生命祈禱。牧師看著33根蜡燭說:“當那名凶手在開槍的時候,我相信他的靈魂在地獄里,而此刻,我相信上帝也和他的靈魂在一起,他也是一個受傷的靈魂。”与33根蜡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馬加爵被槍決后的骨灰至今還孤獨冷清地躺在那里沒人收留,包括他的父母。
在我們的文化中,只有“以親疏敵我區分為基礎的愛”和“以善惡是非區分為基礎的愛”,而缺乏那种“愛敵人”、“愛惡人”的愛——那种能化恨為愛的愛。在懲罰坏人時,我們一定是怀著對罪犯的仇恨來實施懲罰的,而不會在懲罰中有一种巨大的悲傷和怜憫。這种文化無疑已經滲透到法律中,使得我們的法律大多梆硬有余而人性不足。比如對待這樣一個沒有造成任何實質性傷害的“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綁匪”,法律是否足夠人性?
毋庸置疑,法律對待一個“善良而且悔改了的綁匪”的態度,肯定會直接影響到下一個綁匪是被感化還是被迫強化暴力。因此,我很同意這樣的觀點:某种意義上,最可怕的不是犯罪分子本身,而是我們對待他們的態度。
來源:南方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