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詩成
鄭筱萸被判死刑最大的啟示就是:貪賄數額并不是判死刑的唯一條件,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也是為他們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是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怎樣才算是嚴重危害了國計民生?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
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消息傳出,有人拍手稱快,也有人頗感意外,更有甚者憑借自己“朴素”的感覺,遲惑地詢問:殺頭是否“重”了?貪賄犯罪的死刑標准到底是什么?對為惡者竟出現如此“同情”或許不難理解。正如有論者指出,“從近三年來各地所判處的貪賄案來看,金額在千万元以下者,事實上已經沒有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這似乎成了一种‘慣例’”。如今,“慣例”被打破了———法院的裁決書說,“貪污600多万的鄭筱萸‘嚴重破坏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雖然死刑的裁決并非終審,鄭筱萸仍有上訴的權利,但禍國殃民者正在接受法律的懲罰,民生的正義正在得以伸張,卻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不管二審怎樣裁決,只要司法机關依法獨立審判,我們便沒有非議的道理。重要的是,從鄭筱萸被判死刑以及其后各方的反應來看,有一些未竟的問題需要關注。
其一,對于國計民生危害的量刑,需要更強烈的信號与更准确更明晰的規范。法院作出死刑的裁決,完全遵照了《刑法》有關的法律規定,原本不該有如此多的“意外”。但仍有專家認為鄭筱萸“罪不至死”,顯然是對于量刑認識模糊的問題。有論者認為,鄭筱萸被判死刑最大的啟示就是:貪賄數額并不是被判死刑的唯一條件,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也是為他們量刑的重要依据。這個信號當然是很重要的,但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怎樣才算是嚴重危害了國計民生?此案中我們似乎能夠感受到鄭筱萸扰亂了藥品市場帶給民眾的苦難,但更多的案件中,一個貪官對于社會的危害怎樣裁定?“一個鄉長貪污几百万和一個高官貪污几百万是不一樣的”,但在量刑時如何用法律給這個“不一樣”作出量化?這些,恐怕都需要有《量刑法》作出明晰的規定。否則,難免有人會有“法律琢磨不定”的感覺。
其二,一個人被判死刑并不難,難的是清除体制性積弊的“重典”在哪里?
有人在网絡上追問:“殺了一個鄭筱萸,又能怎么樣?”這話有些走极端,背后卻隱藏著一個更深刻的問題:法律可以懲處一個為惡者,卻難以滌蕩其生存的黑色土壤。今年2月8日,全國加強食品藥品整治和監管工作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吳儀曾明确指出:鄭筱萸等人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監管法規制度存在問題,一是藥品監管的相關法規不健全、不完善、有漏洞;二是對公共權力監管的法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顯然,導致中國醫藥市場混亂的罪魁禍首,絕對不是只有一個鄭筱萸,在一個鄭筱萸被判處死刑之后,醫藥領域的腐敗与泡沫不會聞風而逃,相反,只會以更加隱蔽的狀態蔓延。痛定思痛,對于中國醫藥体制的全面理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其三,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一把手”權力獨大的問題存在于各個領域。
浙江省藥品局原局長鄭尚金、遼宁省藥監局原局長張樹森、廣州市藥監局原局長楊衛東、荊州市藥監局原局長趙長玉……這些年來,藥監系統的高官前“腐”后繼,充分暴露出在重大民生領域,官員權力獨大形成的危害。因此,在對鄭筱萸作出“死刑”裁決,期待其起到必要的“示范意義”之后,還必須通過必要的“擠壓”,令權力運行者時刻感受到外在的監督壓力,放棄僥幸心理,切實感受到“濫權必受罰”的“必定性”。
其四,就案件而言,包括行賄公司名單在內的諸多信息尚需被公布。
有网民說,“判處受賄者死刑,但也要收拾行賄的人,不然賄賂之風止不住。”鄭筱萸案廣受關注,不該僅以“某八家企業”而終結,“法律裁決之外還有正義存在”,民眾獲得更多的信息的權利應該被尊重。
來源:羊城晚報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