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宏達
許多時候,城管打人往往不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哪怕是輿論反應強烈,也只是說說官話,還沒見有什么實質性的舉措,來遏制城管打人現象。倒是有城管被管理對象傷害,立馬引起有關部門重視。武漢就出現了類似情況。
据報道,武漢市計划在市、區公安部門內部單列執法編制,抽調公安成立專職的城管
保障隊伍。這是記者4月28日從武漢市查違工作會上獲悉的。据介紹,擬成立的專職城管保障隊伍將派駐市、區配合城管部門的綜合執法。對于綜合執法過程中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法、暴力對抗拆違的行為,該保障隊伍具有獨立的查處責權,并實施事前介入、事中預控、事后快處。(4月28日長江商報)
官方的說法,抽調公安人員組建城管保障隊伍,目的是防止暴力抗法行為出現,保障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順利進行。因為2005年以來,武漢市城管執法隊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隊員受到人身傷害。單純地看這個因果關系,似乎組建由公安人員組成的城管保障隊伍,順理成章,但仔細想來,真有這個必要嗎?我看未必。
首先,城管人員尋求保護有正當渠道可選擇。如果出現針對城管人員的暴力行為,面臨危險的城管人員完全可以報警尋求保護;如果城管人員受到人身傷害,警方同樣可以依法進行處罰;如果被管理對象傷害城管隊員触犯刑律,可以移交司法机關處理。這与其他所有行政執法行為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形是一樣的,沒有必要成立專職保障隊伍,如果城管開了這個頭,那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是不是也要效仿?
其次,容易導致以暴制暴。本來,在城管人員与管理對象之間,城管人員處于強勢地位,管理對象相對弱勢。再成立一個由警察參与的強勢隊伍,對城管隊伍倒是有利,但由于在制度設計上存在對被管理者的“有罪推定”,因而人為地加劇了城管与市民之間的對立。事實上,城管員在執法中,就存在著粗暴執法現象,有了警察的助威,恐怕會更加助長其在被管理對象面前耍“威風”,相對弱勢的管理對象會更加弱勢,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就會增大。
再次,容易出現執法不公。作為國家公器的警察,本應平等保護所有受侵害的公民的人身与財產安全。因為警察參与到城管執法行動當中,如果發生城管人員与管理對象發生治安糾紛,這類治安案件就可能難以得到公正處理。比如,城管人員粗暴執法,傷害管理對象,被傷害方因為處于弱勢,恐怕難以討到公道。相反,如果是管理對象傷害城管人員,卻可能會受到比有關規定更重的處罰。難怪有网友質問:在城管暴力執法并不鮮見當下,能否成立一支專司保障被拆遷人和城市小攤販權益的警察隊伍?
城市管理既要保障執法行為順利進行,又要注重保障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公安机關保持中立地位,不能直接參与某項具体的行政執法隊伍之中,只有保持中立,才能對行政執法部門与人員的權力形成制約。而公安人員加入城管執法隊伍,就容易造成管理者与管理對象之間的保障失衡,不利于權力制約机制的形成,不利于管理對象的權利維護。
要徹底化解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間的沖突,不能選擇以暴制暴,以查處來壓制對抗。因為城管執法的對象并非罪大惡极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大多只是生活困難的群眾,而需要的是人性化的執法理念,規范化的執法程序和文明的執法行為。對公安机關而言,保障城管的路徑并不在于為其提供強制力支持,而應依法查處一切暴力抗法与暴力執法行為。否則,公安机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會受到怀疑与損傷。
來源:金羊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