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針對正在征集社會意見的《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草案,廣州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近日提出了修改建議。建議主要表現在如何規范城管權力,保護公民權益方面。整個條例草案對綜合執法机關的權力規定過大,而制約的程序性條款卻較少。(4月27日《新快報》)
由廣州城管部門起草的這個法
規草案,帶有濃厚的部門立法特點,即過分強調自身的權力,而忽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而筆者從草案的其他相關規定看,問題還遠不止于此,因為如果按照草案規定來配置和行使權力的話,廣州城管的執法權將變為“最牛的權力”。
草案除了缺少城管法律責任的條款外,還不恰當地抬高了城管的權力地位。草案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机關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查詢有關資料,相關行政机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不得收取費用;需要相關行政机關提供專業意見,相關行政机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告知通訊部門中止服務合同。”這些條款在某种程度上,授予了城管執法部門超越其他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權力,一旦草案被正式通過,廣州城管有可能成為中國“最牛的城管”。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草案授予廣州城管的行政執法權,要求一切行政机關都要無條件地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協助義務,凸顯了城管權力的优先和傲慢,至少這樣的行文方式是我國法律法規文件中所沒有的。在我國,即使司法机關為打擊犯罪而調查資料或委托相關机關和單位出具專業意見,法律也沒有授予司法机關如此缺乏規范和約束的權力。對于社會單位和管理對象,城管權力的絕對优先性則更不用說。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告知通訊部門中止服務合同”,僅僅一個“告知”城管行政執法權就跨越權力界限,直接干預民事經濟領域的事務,把國家法律和公民權利遠遠拋在了腦后。
草案的這些規定,既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也不符合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更不符合限制權力和尊重保障人權的時代趨勢。但需要指出的是,法規草案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傲慢的條款,部門立法是一個重要因素,卻不是唯一影響因素。事實上,它是我國多數城市城管執法現狀的真實寫照,其根源在于城市管理者“城市形象高于一切”的錯誤觀念。
目前在有些地方,城管的違法執法已經引起了強烈譴責,因此,當務之急是規范城管執法權,使其走上法治化軌道,而決不是繼續擴大權力、放任行為。
來源:新華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