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協委員王則楚認為擇校費是亂收費應立即取消,孟浩委員則建議廣東在全國率先廢除擇校費。
評:我一直主張取消擇校費,并且在擔任人大代表期間多次呼吁有關部門取消擇校費。擇校費已成為學生家庭、特別是貧困家庭的巨大負擔。但關于擇校費的定
義目前尚沒有明确統一的界定,一般認為擇校費是區域外生源為享受本區域內教育資源而以培養費等形式支付的費用。
由于我國《教育法》等法律均沒有涉及高中擇校費的規定,應該說,我國高中教育階段公立學校收取擇校費是沒有法律依据的。
2003年教育部會同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2003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即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嚴格具体的實施辦法。”
2006年《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む2006め6號)規定要“繼續鞏固完善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嚴格限制擇校生比例和收費標准,力爭逐年有所降低”。
于是,有人認為這些就是目前我國高中階段的擇校行為和學校收取擇校費的法律依据。其實,七部委的文件和地方政府的文件都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公立學校收取擇校費的合法性到目前為止仍然缺少法律條文的支持。
收取擇校費的行為更不能視為一种民事合同行為,民事合同必須体現雙方當事人協議一致原則,但收取擇校費根本就沒有商量的余地,況且,公立學校作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它的收取擇校費上繳財政根本就不是作為一個民事主体來行為的。
依据“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的原則,公立學校收取擇校費的行為仍然不能被法律所允許。
目前,收取擇校費也是一种無奈的選擇,但是隨著廣州的財力不斷增強,擇校費理應逐步取消,我認為現在是在部門地區率先取消擇校費的時候了!在逐步取消擇校費的過程中,國家應該有專門的机构監督這筆費用的用途和流向。
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表示:“孟浩那件事已經得到圓滿解決了。”
評:孟浩事件去年惊動中央電視台,央視連續兩晚播出孟浩事件的來龍去脈及事件的反思,同時在全國不少政協机關引起大討論。政協制度的法制化未結束,小華因為擇校費未交,前些日子被學校下通牒而面臨失學,故事件并未結束。我們仍在關注小華及其他5個因貧窮交不起擇校費的學生的就讀問題。請省領導、市領導救救這些孩子!
1月31日下午,廣東省政協舉辦了新委員培訓班,吳小莉等16名委員因故缺席。廣東省政協秘書長楊懂表示,委員中确實有人把“政協委員”當花環、當標簽,當“挂名委員”。有的委員已將任滿一屆,卻連一個提案都沒有提過,有的連重要的會議和活動都不參加。
評:中國政治協商制度仍未實現法制化,中國的人大制度從選舉法、代表法到立法法建立起較全面的法律制度,既然政協委員無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要求,我們就不要太苛求這些委員啦,憑他(她)政治覺悟和道德要求就行了,即使有“挂名委員”5年會上未吭一聲,說說就算,不必太認真。
(作者系廣州市知名律師)
來源:新快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