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偉
据2007年2月1日《法制日報》報道,廣東省東莞市兩級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民間對這种
“賠錢減刑”現象頗有微詞。法學專家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挂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認為,民間之所以誤解是觀念陳舊所致。賠錢
和減刑不應該聯系起來。如果把兩种行為分開來看,這种辦案思路值得提倡。
其實,東莞市兩級法院通過對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經濟賠償,減輕其刑罰的作法,通過媒体一經公布,立刻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招來一片非議聲。今天法學專家何家弘又對此發表高論,認為人們對此不解是觀念陳舊。筆者對此實在不敢苟同,倒要和何家弘大人爭辯一番,以弄清是非曲直。
何家弘教授說人們對此誤解是觀念陳舊的說法,實屬欺人之談。花錢減刑,并不是現在的發明,而是自古有之,在封建社會就有“衙門大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說得是富人与窮人的不平等。只有在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才真正當家作了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确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法犯罪都將受到刑法規定的懲處。當前正在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在提倡人性化執法,對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較輕,用經濟處罰、賠償手段,來減輕對其的刑事處罰,倒也可以理解,但對于主觀惡意嚴重,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的罪大惡极的嫌疑人,也采用同樣的辦法處理,人們當然不能理解,其作法不僅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精神,而且也違背人們的基本意志,所帶來的后果是社會的嚴重不公,法律失去了正義。由此不難看出,何家弘教授的人們觀念陳舊說,不過是封建社會法制觀念的延續,是愚化人們的一种托詞罷了。
至于何家弘教授的“賠錢和減刑不應該聯系起來。如果把兩种行為分開來看,這种辦案思路值得提倡”的說法,更是站不住腳。按照何家弘教授的說法,刑罰与經濟處罰,兩者應當是分開的。也就是說對犯罪嫌疑人的經濟處罰,不應該對其量刑產生影響,但東莞兩級法院的作法卻与何的說法產生了矛盾。盡管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斯說,“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后,法院就給予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惡劣,犯罪后果极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作出賠償,法院也不會考慮給予從輕處罰,”但他們對被告人王某、賴某、周某搶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家屬先行賠償原告5万元人民幣,便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王某死緩的作法,不僅使東莞法院用自己的矛戳了自己的盾,而且對何教授的觀點也予以了否定。搶劫在刑法中屬于重罪,更何況致被害人死亡,哪有什么從輕懲處的理由。足見,何家弘教授的觀點不是理想化,就是痴人說夢。
當前,社會主義法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不能完全适應构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需要大家獻言獻計獻策,但要言之有物、言之有度,言之有理,而不能違背基本法理,損害人們群眾的根本利益,特別是作為法學專家頭腦更要清醒,而不是獨出新彩,搞什么花花點子,那樣容易把人們引入歧途。
來源:金羊网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