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
平心而論,若是從單一的案件來看,東莞市以賠錢減刑的方式來使得原告、被告雙方在訴訟官司中的利益最大化,應該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解決途徑。但問題在于,若是法院在判案時連續采取此類辦法進行終審判決,那么恐怕就容易給公眾一個非常不好的錯覺———有錢人可以通過賠償來減刑,但窮人卻無可奈何。
這樣的錯覺顯然是于司法公正的形象不利的,也不容易讓公眾樹立起對司法判決的敬畏之心。
其實,公眾更為擔心的是,有了東莞這樣自訂新規擅自嘗試的先例,會給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判決造成一种錯覺,仿佛只要可以賠償,犯罪分子就必然要獲得減刑,如果真的在司法業內与更廣泛的人群中形成了這樣一种無意識的錯覺,那么本就令人擔心的司法公平与公正恐怕就會更加令人憂慮。
我想,這也是為何公眾在看到這個新聞報道之后,就會不由自主地聯想到“有錢人犯罪受罰要比窮人輕”。
來源:新華日報報業集團—南京晨報
(編輯: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