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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法院嘗試“賠錢減刑”
金羊网 2007-02-01 14:51:00

東莞市兩級法院嘗試“賠錢減刑”

【新聞事件】廣東東莞的兩級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倡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對作出經

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最新的案例是一宗搶劫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王×的家屬同意先行賠償原告5万元人民幣,法官對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死緩。据悉,這樣的判例在東莞兩級法院已超過30宗。(詳見1月30日《羊城晚報》

評論選登

賠錢減刑想要告訴人們什么

真正重要的在于,在任何時候,司法都必須与金錢划清界線,二者都必須保持理性的距离。這也正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人類的法律理性所獲得的一個最大的警醒。這是因為,惟有使金錢勢力保持對于司法的敬畏,才不會真正出現“金錢万能”。當金錢因素一旦成為司法判決的條件,那么司法的獨立性与法律准繩的惟一性也就隨之喪失。當富人藉以金錢獲得了寬勉,而刑法必將僅僅針對窮人,法律所標榜的公正与正義也就隨之消減。清朝乾隆年間施行的“議罪銀”制度,之所以臭名昭著,正在于此。む全文

賠錢減刑,有沒有搞錯?

法院方面當然對此有一番“專家”級的解釋,但是,這真是一個高深到要專業人士才能理解的問題嗎?法學大師埃利希曾指出:從本質上講,法律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它首先就要基于普通人的常識判斷。依常識判斷,東莞法院此舉必然會產生的一個后果就是:有錢人犯罪,受到的處罰就會比沒錢人輕!而這已經違背了現代司法的法理基礎:人人平等。む全文

“賠錢減刑”不等于“花錢買命”

“賠錢減刑”雖然目前還沒明确的法律條文規定,但是,對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輕處罰也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充分保護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權利,切實穩定社會符合司法終极目標要求。司法實踐中還客觀存在著刑事被害人或家屬得不到應有賠償的現實。這些都是“賠錢減刑”的法理基礎和現實需求。む全文

如何保證“賠錢減刑”的公正性

只有建立了這种配套的公正的司法環境,被害人在其民事賠償能得到公正保障的基礎上,同意与被告人和解,接受被告人的積极賠償或者加倍賠償,進而同意給被告減刑,才可以說是被害人的自愿行為;只有建立了公正的司法環境,被告人不可能利用賠償來進行討价還价,被告人積极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或者其家屬積极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才反映了被告人有真心悔罪表現,其人身危險性才可能說降低了,從而對于進行減刑才有法理基礎。む全文

賠錢減刑,會給公眾造成錯覺

其實,公眾更為擔心的是,有了東莞這樣自訂新規擅自嘗試的先例,會給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判決造成一种錯覺,仿佛只要可以賠償,犯罪分子就必然要獲得減刑,如果真的在司法業內与更廣泛的人群中形成了這樣一种無意識的錯覺,那么本就令人擔心的司法公平与公正恐怕就會更加令人憂慮。む全文

法院嘗試“賠錢減刑”,值得提倡嗎?

建設和諧社會是時代主流,堅持以人為本是基本原則,在新形勢下的司法實踐中,法不容情自然值得斟酌,而單純以金錢為考量因素,搞“法能容錢”的嘗試,卻似乎走了另一個极端,著實值得商榷。む全文

如此減刑不失為一种有益探索

我們就不能簡單把“賠錢減刑”理解為“給有錢人發放殺人許可證”,而應該將其視為解決刑案賠償額難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我看來,問題關鍵并不在于能不能“賠錢減刑”,而在于減刑有沒有一個恰當的“度”?這個“度”就是既要使被告為其所犯罪行受到法律的懲罰,又能夠使被告及其家屬有積极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む全文

謹防“賠錢減刑”淪為“拿錢贖刑”

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利益,這本身沒有錯,也符合法治的要求和公平正義的內涵。但如果把它完全寄托于被告人的賠償上,甚至以犧牲法律的公平性為代价,實行“賠償減刑”,口子一開,“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拿錢贖刑”乘虛而入,是得不償失的。而且這种做法也有國家推卸責任、拿法律做交易之嫌,因為對被害人的救助也是國家的責任。[全文]

自由裁量權不能置司法公正于不顧

只有在自由裁量權能夠對當事人一視同仁,即不因當事人經濟上、社會地位以及其他犯罪外條件的差异而有所區別對待時,自由裁量權所依托的司法理性才不至于被公眾無端地怀疑。司法的自由裁量權固然可以保護一個積极賠償受害者的當事人被“慎殺少殺”的權利,它同樣也能夠而且應該保護經濟上處于弱勢但主觀上具有同等悔罪意識的當事人,畢竟,這樣的司法理性才能贏得司法公正的名頭。[全文]

對 “賠錢減刑”非議是觀念陳舊嗎

其實,東莞市兩級法院通過對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經濟賠償,減輕其刑罰的作法,通過媒体一經公布,立刻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招來一片非議聲。今天法學專家何家弘又對此發表高論,認為人們對此不解是觀念陳舊。筆者對此實在不敢苟同,倒要和何家弘大人爭辯一番,以弄清是非曲直。[全文]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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