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學進
不約而同,1月9日的《現代金報》和《三秦都市報》同時報道了有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個稅申報消息,而且內容极為相似,即兩地稅務局的申報窗口都門庭冷落。宁波還好,截止8日,總算破了零記錄:海曙退休工人庄女士由于2006年股票淨
收入超過了12万元,走進了宁波市海曙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進行個稅申報。有記者從宁波市地稅局獲悉,這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實施后,到稅務部門自行申報個稅的首位宁波市民。可是西安至今尚未有人前來申報。這种奇怪的現象讓地稅人士大為不解,難道西安的高收入群体真的要集体偷逃個稅?
果然不出所料!自國家稅務總局于去年11月8日發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來,我就一直在關注,到底會有多少人去自行申報并交納個人所得稅。對《辦法》能不能貫徹下去,老實說,我一直持怀疑態度。國家稅務總局高估了國人的納稅意識,以為只要發出一紙通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就會乖乖地跑到稅務局去申報納稅。錯了,當國人對納稅的理解仍然局限于“皇糧國稅”的水平上,他們的納稅自覺性遠遠沒有高到“自行”申報和交納的程度。
這一《辦法》太過理想化了,制定者忘記了基本的稅收國情和稅收文化,只是套用借鑒了民主憲政國家的征稅經驗和做法,想當然地以為只要《辦法》一頒布,國人就會自覺地去申報納稅。事情哪有那么簡單!不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辦法》有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其一,在個人收入監督机制建立之前,稅務局拿什么去确定哪些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假如說,我去年所得稿費在12万元以上,我自己不說,誰也不知道,這就讓我存有這樣的僥幸心理:反正稅務局不知道我掙了多少稿費,何必去自行申報,多繳2万來元稅金。做生意的、炒股的、唱歌跳舞的、寫字畫畫的,任誰都有這樣的僥幸心理。
其二,退一步說,万一我被稅務局抓住了,你想對我怎么樣?處罰嗎?《辦法》沒規定,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申報是否該作偷逃稅處理。《辦法》只是說“自行”,自行就是自覺,這就是說,我愿不愿申報,那是我的自由,這難道也犯法嗎?假如我沒有自行申報,你稅務局罰我的款,我第一個不舒服。試問,稅務局是怎么樣懲罰偷逃稅的明星的?雖然劉曉慶、毛阿敏因偷逃稅受到了懲罰,可而今的明星照樣在偷稅逃稅,几曾見他們被查、受懲罰了?更有那地產大鱷,其利潤高居“十大暴利行業”之前三位,可在納稅榜上怎么忝陪末座呢?
記者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了解到,從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北京地稅調查的房地產企業有問題率高達66%,查補稅款75845万元。前年南京市進行的調查表明,90%以上的房地產企業在納稅上都存在問題。(2005年9月24中華地產网)誰又曾見稅務局查處了几個偷稅逃稅的地產商了?這不是說,稅務局不想查辦,而是因為地產商太狡猾,他們有足夠的對付辦法,加上相關監督机制及懲罰措施不完善,稅務局想查辦也難。
其三,我為什么不愿去自行申報并交稅,那是因為我不知道這些稅收派了什么用場。《辦法》与其他有關征稅政策一樣,只是強調了納稅人的義務,忽略了納稅人的權利。即使《憲法》也是這樣,其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上述法規沒有任何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沒有任何有關國家稅收權力的歸屬內容。各級政府是否向公民宣傳公布過將納稅人的錢用到了哪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上?沒有啊,因而納稅人就不高興交稅,他們會以為自己的血汗錢被貪官占用了呢。
竊以為,要使《辦法》貫徹下去,必須對全体公民進行一場稅收啟蒙。我們這個民族,實在太缺乏現代稅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納稅人的權利意識,太缺乏公共財政精神了。當務之急是,稅務部門要會同其他政府部門通過各种渠道向公民宣傳納稅人的權利,權利与義務是對等的,你不能光是強調納稅人的義務,不講納稅人的權利。我們的法律、法規一定要規定出本質性的納稅人權利,納稅人的本質權利就是納稅人享受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權利。只有當納稅人知道他們如實向稅務局提供納稅信息也即自行申報并交稅,這是為了方便稅務机關征稅,而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他們才能自覺自愿地涌向稅務局的征稅窗口去履行一個好公民的納稅義務。
來源:紅网
(陽光/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