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
陝西省高院12月28日上午9時在安康市中院再次開庭,宣布維持安康市中院對邱興華案的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即對邱興華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就此,關于邱興華案的所有紛爭,在槍聲中都被現實地終結。但我仍然要說:對邱興華案的判決是缺乏自信的判
決。
關于邱興華案的爭執并不在于他殺人的事實部分,而是集中在他是否患有精神病這一點上。解決這一爭執是非常簡單的技術問題,只要進行一次鑒定即可。中國的精神病學并沒有糟糕到無法承擔這一鑒定的地步。但無論人們怎么爭執,無論邱興華家屬和律師如何提出鑒定要求,陝西法院只是閉目塞听,似乎与己無關,堅持不予鑒定,不做唾手可為的事情。陝西法院在堅持不鑒定上好像意志特別堅定,但實際暴露出來的是嚴重缺乏自信,害怕万一鑒定結果是邱興華屬于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將會陷入不知道如何應付判決的局面。
輿論對邱興華案的主要傾向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几位精神病學家對邱興華的行為提出了疑問,但犯罪心理學家李玫瑾教授堅持認為邱興華只是變態人格,并公布了給邱興華做的兩份問卷部分內容,以向公眾證明自己的觀點。不管兩种觀點哪种正确,既然有了疑問,從死刑判決的司法角度,都應該在判決前采取絕對慎重立場,這种立場的絕對性是因為一旦判決死刑并執行,被判決并執行死刑者就不可能死而复生,万一屬于錯判,任何彌補都無法恢复其生命。這既是法理的要求,也是一种判決道德。對邱興華案慎重立場的采取,唯一的技術問題就是進行司法鑒定。但陝西高院并沒有采納司法鑒定建議,并且從恰好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權生效前四天宣布判決和執行來看,更有著避開最高院進行死刑复核的嫌疑,透露出對邱興華具有行為能力這一判斷的信心不足。
從我本人對刑事犯罪的了解來說,同樣与李玫瑾教授一樣,傾向于認為邱興華具有行為能力,或雖然有一定的精神問題但殺人時應具有行為能力。陝西高院既然判決邱興華死刑并立即執行,自然更應該堅定認為邱興華是具有行為能力的。既然這樣,為什么沒有膽量同意進行司法鑒定呢?為什么不更采取慎重的態度,延時至2007年1月1日后,由最高院進行死刑复核呢?唯一可以解釋的,是陝西高院對自己的認定缺乏信心,不是100%認為邱興華具有行為能力,而是只有90%甚至更低的信心程度認為邱興華具有行為能力。
在現有司法体制下,不同意進行司法鑒定當然是陝西高院的權利,但這樣使用權利,主動顯示判決信心不足,在這樣一個影響巨大的案件上,對中國的判決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傷害則是深遠的,雖然順應了一部分民眾和人士的情緒,但也鼓勵了他們的理智欠缺。做一個司法鑒定就那么可怕嗎?這將是個被引入法律課堂長期講解的故事。
(編輯:楊日)